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圩支行与中潜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1)粤1303财保29号
判决日期:2021-07-13
法院: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圩支行因与被申请人中潜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开设于兴业银行惠州分行的账户(账号:336************832);2.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佛祖坳打鼓岭地段土地使用权〔证号:惠阳国用(2012)第0600002号,面积35843M2〕。申请人以自己的银行信誉为申请人保全向本院作保证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潜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开设于兴业银行惠州分行的账户(账号:336************832)存款8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上述第一项冻结存款不足部分,查封被申请人中潜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佛祖坳打鼓岭地段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惠阳国用(2012)第0600002号,面积35843M2〕,查封土地的价额相当于第一项冻结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
冻结或查封到期后,申请人如需继续冻结查封,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办理上述查封、冻结财产的买卖、转让,支付、转账、转移等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黄国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潘柏君
判决日期
2021-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