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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9万元
法定代表人:魏阿宁
联系方式:021-64076688
注册时间:1996-10-25
公司地址: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港区大道1号
简介:
高新技术投资;实业(汽车、化工、造船、炼油、装卸、仓储运输、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投资及相关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场地、设备出租;资产受托管理;企业管理、企业投资、资产重组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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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林、何登喜等与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3民初13346号         判决日期:2021-08-17         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林、何登喜与被告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公司)、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何林、何登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674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578.8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就购买上海市宝山区高境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与被告胜通公司签订《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合同》。因被告逾期交房及办理大产证,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产证延期结算单。被告阳光公司曾贴出承诺,若被告胜通公司未能如约兑付,由其兜底解决。现被告至今未按期支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2014年8月27日,原告与被告胜通公司签订《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合同第三十六条约定,各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及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何林、何登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武恩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汤娜 书记员汤娜
判决日期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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