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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传金
联系方式:020-38849321
注册时间:1994-09-23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445-446号六楼
简介:
承包国内外工程项目;公路工程、桥梁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种工程(限结构补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工程专业承包;试验检测服务;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工程项目管理;自有房屋、机械设备、小型机具、周转材料租赁,工程机械修理,设备安装、调试及维修;批发零售:建筑材料;废旧物资出售;公路、桥梁、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保养,养护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交通工程配套设施的制作、施工,加工金属结构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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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垦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01执复405号         判决日期:2021-07-13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广州华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垦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1l执异2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法院在申请执行人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通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垦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晶通公司对执行法院计算并据以执行的被执行人华垦公司应向其履行债务本息、违约金、法定迟延履行金合计14984143.2l元的数额不服提出异议,请求裁定变更(2007)云法其执字563号的一般债务利息、违约金(即逾期还款利息)、法定迟廷履行金的执行金额为17956547元,与执行法院计算结果14984143.21元的差额部分2972403.79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 执行法院查明:2007年4月11日,晶通公司与华垦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一、就晶通公司代华垦公司向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偿还的人民币500万元,华垦公司承诺于2007年4月30日前向晶通公司偿还;二、华垦公司应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的壹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向晶通公司支付利息,从2006年9月1日起以本金人民币1475417元为基数计算利息,从2007年1月31日起以本金人民币500万元为基数计算利息,利息计算至于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该部分利息应当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本金在2007年4月30日前同时向晶通公司偿还完毕;三、如华垦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第一、二条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本金及利息,华垦公司应当以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壹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向晶通公司支付利息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四、对于前述欠款本金、利息以及逾期还款利息,华垦公司同意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晶通公司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即生效,经公证处公证后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六、本协议壹式伍份,晶通公司、华垦公司双方各执壹份,公证处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于同年4月16日出具(2007)南公证经字第1220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对上述《还款协议》予以公证,并声明该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同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晶通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申请出具该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华垦公司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还款协议》的执行证书,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经审查于同年6月1日出具(2007)南公证强字第00012号执行证书,查实:……还款期限2007年4月30日已逾,华垦公司未能按约还款,经晶通公司多次催收,至2007年4月30日华垦公司尚拖欠欠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1475417元;该公证处受理后于2007年5月1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华垦公司发出确认函,华垦公司至今未提出异议。现应申请执行人晶通公司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及申请执行人晶通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华垦公司所作的约定,特出具此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晶通公司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执行人华垦公司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欠款本金500万元人民币及相关利息。 2007年6月27日,执行法院依据晶通公司申请,以(2007)云法其执字第563号对上述公证债权文书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475417元。执行中,因华垦公司名下土地已被其他法院查封,除此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于2008月7月15日裁定该案中止执行。后晶通公司于2018年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18年9月17日,执行法院向华垦公司出具(2007)云法其执字第56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该司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本金500万元、至今的债务利息及逾期利息13749730.84元以及本案执行费86150元,合计18835880.84元。2019年4月18日,执行法院作出(2007)云法其执字第563号案利息计算表,认定截至当日,该案应交执行款合计14984143.21元,执行费82384元,总计15066527.21元。其中记载“协议二利息”计算方法为:以1475417元为本金,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06年9月1日计算至2007年1月30日;以500万元为本金,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07年1月31日计算至2007年4月30日。“协议三利息”计算方法为:以500万元为本金,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07年5月1日计算至2019年4月18日。“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方法为:以金钱债务(本金500万元+“协议二利息”+截至2007年5月31日的“协议三利息”)为本金,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从2007年6月1日计算至2014年7月31日;以500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1.75从2014年8月1日计算至2019年4月18日。2019年5月15日,广州市九佛农牧发展中心代华垦公司向执行法院缴纳了(2007)云法其执字第563号案件执行款、执行费合计15066527.21元。2019年5月22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向执行法院出具(2019)粤0106民初16614号协助扣留执行回款通知书并附(2019)粤0106民初16614号民事裁定书,要求依据该裁定对晶通公司在执行法院(2007)云法其执字第563号执行案中的执行回款230万元予以扣留,直至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时止。 执行法院以(219)粤0111执恢818号对该案恢复执行。2019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晶通公司到执行法院办理领款结案手续,执行法院执行人员告知其执行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计算本案本金、利息及迟延利息合计14984143.21元,已执行到位,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晶通公司代理人在执行笔录上签名,笔录记载其回答“明白以上告知,对本案以14984143.2l元作执行完毕处理无异议”。同日,执行法院向晶通公司发放执行款12684143.21元。因晶通公司于2019年3月向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执行法院执行人员于同月19日向晶通公司代理人进行询问,告知其被执行人已于2019年5月15日向执行法院履行14984143.2l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晶通公司代理人在执行笔录上签名,笔录记载其回答“同意撤回上述信访投诉,现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因晶通公司再次信访,执行法院执行人员又于同月25日向晶通公司代理人进行询问,向其释明案件已以14984143.21元执行完毕,除天河法院采取财产保全要求扣留本案执行款230万元外,余款已于2019年6月12日发放给晶通公司。晶通公司代理人在执行笔录上签名,笔录记载其回答“余款我司是已经收到。对于扣留230万元款项的事项白云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我司及出示天河法院财产保全材料,我司也已向天河法院核实,对此无异议。但我方对法院的利息计算表(2019.4.18)有异议,我方认为利息计算错误,详见我方2019.6.25现在当庭提交的利息计算勘误意见和晶通执行款计算表。故我方要求对利息计算表提执行异议,不同意法院对本案作执行完毕处理”。2019年12月26日,执行法院作出(2019)粤0111执恢818号执行裁定书,以晶通公司对执行法院执行款的利息计算金额有异议并已提起执行异议为由,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法院认为:异议人晶通公司对执行法院计算并据以执行的被执行人华垦公司应向其履行债务本息、违约金、法定迟延履行金合计14984143.21元的数额不服而对执行法院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故执行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首先,异议人认为执行法院计算借款利息即华垦公司未违约时的单倍利息截止日期错误,误将公证《还款协议》第2条的利息计算终点定为2007年4月30日没有依据。对此,执行法院认为,执行法院据以执行的依据为生效的公证债权文书即(2007)南公证经字第1220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该公证债权文书中的《还款协议》第二条约定“利息计算至于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据此,借款利息应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即2019年5月15日广州市九佛农牧发展中心代华垦公司交纳执行款时止。执行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的(2007)云法其执字第563号案利息计算表,其中认定“协议二利息”计算方法为:……以500万元为本金,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07年1月31日计算至2007年4月30日。该处计算截止日确有不当,应纠正为2019年5月15日。其次,公证债权文书中《还款协议》第三条约定“如华垦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第一、二条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本金及利息,华垦公司应当以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壹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向晶通公司支付利息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执行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的(2007)云法其执字第563号案利息计算表,其中认定“协议三利息”计算方法为:以500万元为本金,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07年5月1日计算至2019年4月18日。该处除实际执行中的计算截止日应为前述2019年5月15日外,其余计算方法符合《还款协议》第三条约定内容。在实际执行中,计算截止日应为2019年5月15日。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华垦公司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的(2007)云法其执字第563号案利息计算表,其中认定“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方法为:以金钱债务(本金500万元+“协议二利息”+截至2007年5月31日的“协议三利息”)为本金,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从2007年6月1日计算至2014年7月31日;以500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1.75从2014年8月1日计算至2019年4月18日。该处除实际执行中的计算截止日应为前述2019年5月15日,以及金钱债务中的“协议二利息”应以前述纠正后的计算结果为准外,其余计算方法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执行中,计算截止日应为2019年5月15日。此外,虽然在2019年6月12日、6月19日执行法院先后两次对异议人代理人进行询问并告知其案件已以14984143.21元执行完毕时,异议人代理人均在执行笔录上签名并表示对此无异议。但是,并无证据证实执行法院执行人员在2019年6月19日前曾向异议人送达过2019年4月18日作出的(2007)云法其执字第563号案利息计算表,或者曾告知其本案执行款14984143.21元的具体计算依据和过程,异议人在此期间坚持多次信访,并在2019年6月25日再次接受执行法院询问时明确提出上述利息计算错误,并要求对利息计算表提执行异议,不同意执行法院对该案作执行完毕处理。因此,异议人在收到上述利息计算表前并未实际得悉执行法院具体执行行为的实质内容,其在2019年6月19日收到上述利息计算表后,也明确提出了异议,故异议人在2019年6月12日、6月19日两次在执行笔录上签名确认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对执行法院具体执行行为的确认。综上所述,异议人的异议理由部分成立,执行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的(2007)云法其执字第563号案利息计算表确有错误,应予撤销。但由于异议人计算得出的债务本息总金额亦不正确,故其要求直接变更执行本息总额为其计算得出的总金额17956547元的异议请求不成立,执行法院予以驳回。上述利息计算表撤销后,应由执行法院执行部门就(2007)云法其扰字第563号,即(2019)粤0111执恢818号案件应执行标的总金额重新计算,并就差额部分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砝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三款、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一、撤销执行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的(2007)云法其执字第563号案利息计算表;二、驳回异议人晶通团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 华垦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复议申请人与晶通公司的(2007)云法其执字第563号案,已执行完毕。2019年4月18日,执行法院向我司出具了《执行通知书》,华垦公司已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了(2007)云法其执字第563号案的付款义务,2019年6月13日执行法院向华垦公司出具了《执行完毕结案证明》,该案确定的债权债务已获得全部给付。根据《执行裁定书》中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晶通公司也已在2019年6月12日到执行法院办理领款结案手续,其代理人在执行笔录上签名并反复确认,笔录记载其回答“明白以上告知,对本案以14984143.21元作执行完毕处理无异议”。因晶通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信访事宜,2019年6月19日,在执行法院对其进行询问时,晶通公司代理人也在执行笔录上签名确认案件已执行完毕,笔录记载其回答“同意撤回上述信访投诉,现案件已执行完毕”。根据上述事实情况,(2007)云法其执字第563号案在执行法院出具生效证明时已经执行完毕,且双方均已对执行结果进行了确认。二、执行法院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又恢复对本案的执行,适用法律和认定的事实错误,执行法院不应当对该案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恢复该案执行,受理晶通公司异议行为错误,该条规定不是作为浪费司法资源的依据,也不是恶意损害债务人合法权利的外衣。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恢复执行制度,以及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实际上对执行规则作出认可,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以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是,在本案中,华垦公司已实际履行作为对本案的确认,晶通公司以笔录确认方式对该案已执行完毕作出确认,并实际领受了该款项,在双方对权利义务已经进行处分的情况下,执行法院肆意推翻的理由何在?那执行意义何在?晶通公司言行前后不一,自相矛盾,诚实信用原则何在?晶通公司xx的真实原因是因华垦公司对另外一案起诉冻结了其230万,但该案与本次执行没有任何关系,执行法院作出的(2019)粤0111执恢818号执行裁定书,至今华垦公司都未收到。三、华垦公司为国有企业,执行法院“想结就结,想撤就撤”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且侵害了广州市九佛农牧发展中心合法权益。华垦公司历史债务繁多,偿债及经营压力巨大。华垦公司与晶通公司就履行(2007)云法其执字第563号案中公证执行证书中的债权债务问题多次进行沟通,为了偿还债务已经遍体鳞伤,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华垦公司同意按照14984143.21元结案,是双方就公证债权执行一案的执行数额达成一致后,并层报上级公司批准及国资委情况下进行的。鉴于该案可以执行完毕,广州市九佛农牧发展中心才同意在结案的基础上代华垦公司支付该笔执行款及执行费,如果广州市九佛农牧发展中心知道要恢复执行,广州市九佛农牧发展中心是不可能为华垦公司垫付费用的。无论是民事诉讼和执行都应当坚持对当事人双方的平等保护,不能对任何一方偏重,过度倾向债权人而缺乏对债务人的救济,更不能在结案的情况下,肆意推翻已执行完毕案件。晶通公司出尔反尔,该行为已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而执行法院因晶通公司多次信访而放弃法院应有的公信力,纵容晶通公司在结案的情况下恶意信访、异议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且xxxx让当事人对法院的应当彰显的公平正义失去信心……综上,请求法院撤销执行法院作出的(2019)粤0111执异21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执行人全部异议请求。 本院经审查,对执行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执行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向复议申请人华垦公司发出(2007)云法其执字第563号《执行完毕结案证明》
判决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11执异211号执行裁定。 二、驳回申请执行人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刘皓 审判员叶洁靖 审判员黄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耿旋
判决日期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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