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黔2730执148号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龙里大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2730执148号
判决日期:2021-08-17
法院: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龙里大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黔2730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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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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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龙里大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250335.08元,若被执行人贵州龙里大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或提取其合法收入,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担保及设置权利负担等处置。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罗英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大彬
书记员汪玉兰
判决日期
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