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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锑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7010万元
法定代表人:康红林
联系方式:0738-5213689
注册时间:2002-11-27
公司地址:冷水江市人民路(通和佳园住宅小区18栋综合楼4楼402室)
简介: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停车场服务;洗车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机动车充电销售;充电桩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网络技术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地理遥感信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评估;房地产咨询;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大气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固体废物治理;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土流失防治服务;水资源管理;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再生资源加工;建筑用石加工;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供应链管理服务;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园区管理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二手车经纪;汽车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机械设备租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水泥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电线、电缆经营;五金产品批发;汽车零配件批发;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电池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网络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农副产品销售;日用品批发;文具用品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金属矿石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耐火材料销售;石棉制品销售;石墨烯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售;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民用核材料处置;互联网信息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水泥生产;食品生产;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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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广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娄底锑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湘0111民初195号         判决日期:2021-08-17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省广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娄底锑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肖双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雁伟、颜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6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损失(资金占用费以居间服务费为计算基数,按照4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6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92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因被告需收购一家符合其要求的公司开展业务经营,且有意委托居间方促成交易,因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4月就被告委托原告推介目标公司以收购其全部股权事宜进行沟通并达成合意,由原告为被告本次收购行为提供居间服务,寻找符合被告要求的目标公司,双方约定居间服务费为60000元。此后,原告根据双方约定寻找合适的目标公司,最终推介湖南瑞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海公司”)作为被告收购的目标公司,并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为被告收购瑞海公司股权事宜提供居间服务。后原告得知,被告与目标公司股东已绕过原告完成交易,并于2020年6月19日办理完成了对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原告遂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催促被告支付居间服务费,但被告以原告未履行居间义务等为由拒绝支付。原告认为,被告拒不支付居间服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法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1.原、被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被告无需支付原告中介服务费。2020年4月被告对外发布有意收购一家建筑公司的信息,其间与多家中介公司进行沟通,原告与被告因交易流程、合同价格、服务要求等多项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原告最终与深圳市统诚信息咨询公司达成合作并签订协议。2.原告没有将被告所需信息资源披露给被告,没有为被告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及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原告没有履行中介义务。3.被告收购瑞海公司系深圳市统诚信息咨询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源及服务,且被告支付了相应的服务费用。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未订立书面合同关系,原告也没有提供实际上的中介服务,被告没有付款义务。 经审理查明:2020年被告有意收购一家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2020年4月,被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咨询收购企业事宜。原告向被告表明了中介机构身份,并表示其愿意为被告寻找符合要求的目标公司。之后,双方就中介费及支付方式、交易流程、股权收购价格等事项进行了磋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2020年5月,被告通过案外人深圳市统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收购了湖南瑞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并于2020年6月19日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被告为此支付深圳市统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居间服务费50000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遂于2021年1月5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提交的会议记录、《居间服务合同》、资金拨付审批表及支付凭证、企业登记信息表、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湖南省广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湖南省广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丽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杨雨晴
判决日期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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