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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燕
联系方式:0990-6865892
注册时间:1999-02-03
公司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阿山路42号
简介:
建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铁路工程、电力工程、防雷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压力管道和锅炉安装、送变电工程安装、维修与调试;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汽车修理与维护;金属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五金产品、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安装、销售与维修;水泥及石膏制品及其他建筑材料、化工产品制造及销售;电子产品、石油制品、其他机械设备销售;油田技术服务、租赁及商务服务、特车服务;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广告业务;货运代理;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机械设备销售及租赁;电子产品、石油制品、建筑用砂、石英砂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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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伟献与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湘0103民初6989号         判决日期:2021-08-17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伟献与被告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升公司)及第三人邹雄师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本院裁定中止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伟献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被告永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治安、张佑帆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邹雄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杨伟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永升公司支付克拉美丽山庄9#栋及其地下室工程质保金3053381.68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2020年5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永升公司支付克拉美丽山庄2#、5#栋及地下室工程质保金的利息损失414856元(利息损失以5531415.61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9年3月2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6月2日,实际应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永升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3日、12月2日,被告永升公司与第三人邹雄师分别签订三份《内部承包责任书》,约定被告永升公司将其承建的克拉美丽山庄2#、5#和9#栋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由第三人邹雄师承包施工。第三人邹雄师因工程结算与被告永升公司发生纠纷诉至本院,法院判决确定2#、5#栋质保金5531415.61元应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第三人邹雄师,9#栋质保金3053381.68元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给邹雄师。2019年1月8日,原告杨伟献与第三人邹雄师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第三人邹雄师将上述质保金本息债权转让给原告杨伟献,2#、5#栋质保金质利息及9#栋质保金,被告永升公司至今未付给原告杨伟献,酿成纠纷。 被告永升公司辩称:1、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年息6%计算利息无依据,质保金数额有误;3、9#栋质保金债权在转让时尚未到期,债权数额不确定,转让无效;4、第三人邹雄师应承担813000元维修金,该款应在质保金中抵扣;5、2#、5#栋质保金质利息系重复诉讼,原判决载明后期违约金另行计算,而非另诉;6、被告永升公司与第三人邹雄师还有其他各项债权3308954.31元,应予冲抵;7、请求驳回原告杨伟献诉请。 第三人邹雄师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第三人邹雄师未到庭应诉,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三人邹雄师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对被告永升公司享有要求退还质保金的权利。2019年1月8日,第三人邹雄师与原告杨伟献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确认第三人邹雄师尚欠原告杨伟献款项本息15198400元,被告永升公司应当返还第三人邹雄师质保金共计8584797.29元,其中2018年12月30日前需返还5531415.61元,2020年4月30日前需返还3053381.68元,约定第三人邹雄师将以上债权以及相应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费用承担、诉讼管辖约定等)一并转让给原告杨伟献。协议签订后,第三人邹雄师于2019年1月16日向被告永升公司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被告永升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签收。2019年2月13日,本院受理原告杨伟献与被告永升公司及第三人邹雄师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伟献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永升公司支付(2018)湘01民终49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质保金5531415.61元;2、判令被告永升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2018)湘01民终49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质保金3053381.68元;3、判令被告永升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21256元(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以5531415.61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后段逾期付款违约金另行计算);4、判令被告永升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9年8月1日,本院作出(2019)湘0103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案涉工程9#栋质保金为3053381.68元,保修期满日为2017年4月30日,被告永升公司应于2017年5月1日起开始退返质保金,于2020年4月30日前全部返退完毕,现质保金退返期限尚未届满,故原告杨伟献无权要求被告永升公司提前退返,判决被告永升公司退返原告杨伟献案涉工程2#栋和5#栋及其地下室工程质保金5531415.61元并支付以5531415.6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止的利息损失。被告永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1民终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案涉工程9#栋质保金返还期限已届满,被告永升公司仍未返还,原告杨伟献提起本诉,酿成纠纷。 另查明,因案涉工程9#栋存在房屋渗水问题,2019年11月20日,被告永升公司与案外人湖南宇大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大公司)签订《克拉美丽山庄一期9#栋工程质量整改协议》,约定被告永升公司将案涉工程9#栋质量问题的整改交由宇大公司承包,具体承包内容为业主申诉的质量问题、防水整改、屋顶墙面渗漏、9#栋3010渗水问题等,费用总计813000元。被告永升公司已向宇大公司支付工程款237000元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杨伟献质保金2816381.6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816381.6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杨伟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454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273元,由原告杨伟献承担3455元,被告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38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量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韶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陈汉 书记员李丽彬
判决日期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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