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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88万元
法定代表人:蒋丽群
联系方式:0594-2605088
注册时间:2008-09-04
公司地址: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汉庭路298号
简介:
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施工专业作业;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筑劳务分包;测绘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路管理与养护;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代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市政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乡市容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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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与王锦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20)粤1971民初29753号         判决日期:2021-07-13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锦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0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徐海、谢敏华及被告本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求:一、被告王锦军向原告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204991元及其利息460.77元(以204991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上浮百分之五十标准(即年利率5.78%),从2020年8月2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60.77元),暂合计为205451.77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31日,发包人东莞市东江自来水公司委托东莞通华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对东莞市市区老旧供水管网改造工程(2017年)工程项目(招标编号:SSAWQC11909993)进行公开招标,原告投标后于2020年4月15日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双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2020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务分包协议》,约定由被告对东莞市市区老旧供水管网改造工程的东城峡口片区进行施工,并约定工程承包方式、合同价款计算方式以及支付方式等。合同签署后,被告于同月中旬进场施工,并对合同外的万江片区管网进行了部分施工。被告在施工期间因管理不善,窝工严重,未能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导致工人聚集上访等要求支付工资,原告在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发包人的压力下,被迫与被告一起去解决农民工问题。最终,被告于2020年8月23日向原告提出代付申请,承诺自愿退出该工程项目,并申请原告为其代付6-8月份员工工资共计405678元,原告按工资表代付了全部工人工资。根据原告与被告双方确认的期中计量支付表,原告应支付被告的工程价款只有200687元(其中峡口工程应付款为146528元,万江工程应付款为54159元),因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超付的204991元差额工程款。虽经原告多次催款,但被告拒不返还上述款项。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出本案诉请。 被告辩称,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当时,原告项目负责人彭峰魏叫被告签一份《劳务分包协议》,但未签具体时间、地点,原告提供的《劳务分包协议》上的签名并非被告所签,为仿冒签名。彭峰魏口头承诺被告完成该劳务工程只会挣钱,并让被告多叫一些农民工,多拉几个合伙人出资,作为此次项目启动资金,合伙人为:王锦军、资华国、彭举贤,三人共同出资216709元。施工过程中,彭峰魏在既定的分包协议外给被告增加了20万元工程量,并口头承诺会补钱给被告20万元,因被告不懂法,相信了彭峰魏的“君子协议”,但原告自2020年6月至8月未付被告任何款项,被告多次催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生活费,原告连其项目部的房租水电都一直拖欠。彭峰魏多次指使被告组织农民工向东江自来水总部上访催要工程款,东江自来水公司进度款下拨给原告后,原告并未及时结款给被告,彭峰魏迫于压力在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下,支付了农民工工资,并借故终止与被告的劳务协议,导致三位合伙人实际亏损216709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5日,原告中标东莞市市区老旧供水管网改造工程(2017年)工程项目。原告案涉项目经理彭峰魏就劳务分包事宜与被告协商后,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6月2日签订一份《劳务分包协议》,约定原告将案涉中标工程中的东城峡口片区的劳务工程分包给被告,承包范围主要为:1、阀门井、立管、水表安装等;2、主材及设备:供水管道、水表阀门及其他配件、混凝土、砂、石、水泥由原告提供并按定额消耗考核条款约定与被告结算。该协议并约定工程承包方式、合同价款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等。2020年8月23日,被告向原告提出代付申请,载明因被告班组经营困难,申请原告代其支付6-8月份工人工资共计405678元,并承诺:1、该金额包含班组在原告所有应付代付工资;2、付清该款后被告班组自愿退场,后续检测、修复路面工作由原告委托其他单位完成;3、不再到任何单位聚众讨薪、闹事,否则承担一切责任。原告根据被告提出的代付申请,共支付了被告班组工人工资405678元。王锦军班组7月份第一期中计量支付表显示:峡口工程应付款为146528元、万江工程应付款为54159元,王锦军均在表格“施工方、出租方、供应商”栏签字,签字时间分别为2020年8月16日和8月22日。原告据此认为应支付被告工程价款为200687元,被告应予返还超付差额204991元。被告认为王锦军班组7月份第一期中计量支付表记载的工程量,并非其全部已完成的工程量,而仅为2020年7月份的工程量。 以上事实,有中标通知书、劳务分包协议、代付申请书、王锦军班组6-8月工资花名册、王锦军班组7月份第一期中计量支付表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附卷为据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款项204991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本金20499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10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90.89元(已由原告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预交),该款原告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承担50.89元,被告王锦军承担2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邹国雄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袁晶莹
判决日期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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