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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展城支行
股份合作制分支机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俞海
联系方式:0851-82322841
注册时间:2010-09-10
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路与观山路西北角中天·会展城第TA-1、TA-2-TA商业1(夹)层6、7号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业务;国内结算业务;办理个人储蓄业务;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买卖政府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提供保管箱业务;经批准参加资金市场,融通资金;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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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展城支行与龚顺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黔0115民初10918号         判决日期:2021-08-17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展城支行因与被告龚顺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5321.90元;2、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至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及复利之和以年利率24%为限)(暂计算至2020年05月21日利息49285.09元、罚息4691.16元、复利4529.69元,合计58505.94元);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09月28日拨打了原告与被告龚顺菲联系的电话以及电信运营商提供的被告龚顺菲的实名电话,并同时通过短信和彩信向被告龚顺菲发送《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通知被告龚顺菲应诉,被告接听电话承认本人后,提供了用于邮寄送达涉诉材料的有效地址。本院于2020年09月29日通过法院专用特快专递向被告龚顺菲本人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但邮件于2020年10月14日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第九条规定,邮件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在开庭时,被告龚顺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理查明,2018年04月25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于2023年04月24日到期的贷款本金500000.00元,对该笔贷款双方约定:利息年利率为19.8%,罚息、复利年利率均为29.7%;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同时约定,若被告未按期归还债务本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全部本息。2019年09月22日后被告未还款,尚欠原告贷款本金405321.90元。2020年09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如前诉请,并支付诉讼保全申请费2839.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龚顺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展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05321.90元及从2019年09月22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复利(利息、罚息、利息复利总和的计算方式为:以未清偿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从2019年09月22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龚顺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展城支行支付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展城支行因诉讼支付的诉讼保全申请费2839.00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展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258.00元,减半收取41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龚顺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周小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鸿雁 书记员胡丽娜
判决日期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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