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刘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0102执恢1037号
判决日期:2021-08-17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02民初13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刘红、金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借款本金383646.05元及利息55888.14元、罚息8025.6元及复利8258.34元,并自2020年1月4日起以借款本金383646.05元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计收利罚息、复利标准计算,支付利罚息及复利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另支付律师费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298元、保全费2853元、执行费7025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红、金钰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481994.13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刘红、金钰的收入以清偿上述债务;
三、被执行人刘红、金钰应支付的利罚息、复利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尚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唐云彤
判决日期
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