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展城支行、刘海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0112执恢20号
判决日期:2021-08-17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贵州省清镇市公证处作出的(2019)黔清镇证执字第44号公证债权文书,受理了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展城支行申请执行刘海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97008.3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刘海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利用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海峰名下的证券、股份、银行账户、车辆、工商、保险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证券、股份、车辆、工商、保险供本案执行;我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刘海峰名下位于乌当区2单元5层3号(不动产权证书号黔(2016)不动产权第××号)房屋,因该房屋现被案外人居住,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我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调查时,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暂时没有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高消费,依法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待以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依照有关规定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尚有人民币197008.31元及利息未受偿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据此
判决结果
裁定终结(2021)黔0112执恢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冯树东
审判员曾浩
审判员刘浚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执行人员吴霜
书记员王家源
判决日期
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