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忠志、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案号:(2021)鲁1791执991号
判决日期:2021-08-17
法院: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郭忠志与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791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郭忠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28425及利息6000元,负担本案执行申请费3416元。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7841元(其中:案件执行款234425元、执行费3416元),被执行人的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了实现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鲁1791执99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合议庭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判决日期
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