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松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马某、民勤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甘0602民初2628号
判决日期:2021-08-17
法院: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威松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树建材公司)与被告马某、民勤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勤三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松树建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被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民勤三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松树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马某、民勤三建偿还我公司欠款54659.44元;2、依法判令马某、民勤三建支付欠款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3、本案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7日,我公司与民勤三建的马某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向民勤三建位于武威市凉州区白塔寺的工地供应缺角砖、路面砖、扇形砖及莲花砖,合同履行中,我公司依约供货,马某于2018年8月3日支付货款100000元,截止2018年12月30日,马某和民勤三建尚欠我公司货款54659.44元,我公司多次索要,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我公司只好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
马某辩称,我挂靠民勤三建公司承包民勤三建中标的位于武威市凉州区白塔寺的工程,雇佣杨永等人施工,民勤三建公司并没有参与购买材料和施工。我以民勤三建名义向松树建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尚欠货款54659.44元属实,我愿意尽快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
民勤三建缺席,未作实体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7月7日,马某以民勤三建的名义与松树建材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由松树建材公司向民勤三建位于武威市凉州区白塔寺的工地供应缺角砖、路面砖、扇形砖及莲花砖;合同约定了具体的规格、型号和单价,以及结算方式和期限;马某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合同的需方一栏内签字确认了合同,民勤三建在合同上并未盖章或授权。合同履行当中,松树建材公司按约供货,经与马某工地负责人杨永对账,应付货款为154659.44元,马某于2018年8月3日支付货款100000元,下欠砖款54659.44元一直未付。经松树建材公司多次索要,马某和民勤三建相互推诿,松树建材公司遂诉至法院。审理中,民勤三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
上述事实,有产品销售合同、对账单、银行转账回单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审理属实
判决结果
一、马某支付给武威松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砖款54659.44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二、驳回武威松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盛强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任昱婧
判决日期
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