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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兵
联系方式:028-86536329
注册时间:1987-12-07
公司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嘉陵江西路299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限结构补强),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园林景观绿化工程专业承包,公路交通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以上凭资质证经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材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土地整理服务;古建筑工程服务;体育场地工程服务;娱乐设施工程服务;人工湿地工程服务;室外娱乐设施工程服务;固体废物污染治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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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园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1)川0603财保169号         判决日期:2021-08-17         法院: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四川建园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8416.14元,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成都分行专业处理中心账号为43×××63的银行存款738416.14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成都锦江支行账号为51×××95的银行存款738416.14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德阳分行账号为30×××10的银行存款738416.14元; 以上第一、二、三项冻结金额共计不超过738416.14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212元,由申请人四川建园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张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赵林 书记员杨璟
判决日期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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