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园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1)川0603财保169号
判决日期:2021-08-17
法院: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四川建园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8416.14元,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成都分行专业处理中心账号为43×××63的银行存款738416.14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成都锦江支行账号为51×××95的银行存款738416.14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德阳分行账号为30×××10的银行存款738416.14元;
以上第一、二、三项冻结金额共计不超过738416.14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212元,由申请人四川建园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张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赵林
书记员杨璟
判决日期
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