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海鑫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0603民初4320号
判决日期:2021-08-17
法院: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市金海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市金海鑫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元,由原告陈雪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王月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周心怡
书记员曾桂雯
判决日期
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