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宇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09民初8536号
判决日期:2021-08-17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宇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汶君律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栿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电信费用128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签订《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IDC服务协议》,原告提供设备托管、机房及机房设施使用和网络端口使用等服务。双方签订的合同为自动续期合同,按月计费,被告收到原告的电信账单,应在账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2018年12月,被告向原告申请2018年12月31日停租所有资源,并和原告签订了《终止协议》,约定原协议履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被告应向原告结清原协议项下未支付的所有服务费用。被告在账单到期后未支付电信费,共计欠付12800元。原告多次进行催收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其对欠付费用金额没有异议,但无力支付,请求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8年10月签订《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IDC服务协议》,原告提供机房及机房设施使用和网络端口,用于接入互联网或其他专线网络。双方签订的合同为自动续期合同,按月结算方式付费,开账费用为当月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首期付款7019.35元,余款每月应付12800元。被告收到原告的账单,应在账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费用。2018年12月,原、被告签订《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IDC服务终止协议》,约定原协议履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被告应向原告结清原协议项下未支付的所有服务费用。现被告在账单到期后未支付费用共计128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判决结果
被告上海宇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电信费用12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海宇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朱婷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扬
判决日期
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