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德水与上海陆轩舫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2民申586号
判决日期:2021-08-17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崔德水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陆轩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轩舫公司”)、陆叶峰、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8民初8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崔德水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8民初8303号民事判决,将本案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理由是,本案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一、二、三项是正确的,但是判决的第四项存在问题,没有支持崔德水要求文宇公司对陆轩舫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实属不当,陆轩舫公司虽在本案一审中确认与文宇公司之间已经结清全部工程款,但是在另案诉讼中却否认了这种说法,因此可以确认文宇公司没有结清全部工程款,应当对陆轩舫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提出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陆轩舫公司、陆叶峰未作答辩。
被申请人文宇公司辩称,崔德水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其理由无法成立,原审法院判决结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维持,崔德水申请再审无理,请求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崔德水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冯峰
审判员李江英
审判员王泳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雪怡
书记员项蓉
判决日期
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