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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国平
联系方式:021-56942293
注册时间:2006-01-26
公司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大街13号1幢109室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机电安装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通信工程,送变电工程,环保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公路路基工程,机场场道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特种专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木制建设工程作业、砌筑建设工程作业、抹灰建设工程作业、石制建设工程作业、油漆建设工程作业、钢筋建设工程作业、混凝土建设工程作业、脚手架建设工程作业、模板建设工程作业、焊接建设工程作业、水暖电安装建设工程作业、钣金建设工程作业、架线建设工程作业,供水设备安装、保洁服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水下工程作业,河道疏浚、养护,泵站机械设备安装、维修,船舶修理(除渔船),机械设备租赁,水电、空调安装,建筑工程咨询,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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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德水与上海陆轩舫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2民申586号         判决日期:2021-08-17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崔德水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陆轩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轩舫公司”)、陆叶峰、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8民初8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崔德水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8民初8303号民事判决,将本案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理由是,本案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一、二、三项是正确的,但是判决的第四项存在问题,没有支持崔德水要求文宇公司对陆轩舫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实属不当,陆轩舫公司虽在本案一审中确认与文宇公司之间已经结清全部工程款,但是在另案诉讼中却否认了这种说法,因此可以确认文宇公司没有结清全部工程款,应当对陆轩舫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提出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陆轩舫公司、陆叶峰未作答辩。 被申请人文宇公司辩称,崔德水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其理由无法成立,原审法院判决结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维持,崔德水申请再审无理,请求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崔德水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冯峰 审判员李江英 审判员王泳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雪怡 书记员项蓉
判决日期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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