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785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锦石
联系方式:0513-68702747
注册时间:1996-12-01
公司地址: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简介:
对制造业、房地产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进行投资;建材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徐晓辉(XULAWRENCE)与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执异131号         判决日期:2021-08-17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晓辉与被执行人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回转一案过程中,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南公司异议请求:1、驳回徐晓辉的执行申请;2、依法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2021)沪01执1007号执行通知书。主要事实和理由:中南公司与徐晓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均支持中南公司要求徐晓辉偿还借款人民币60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的诉讼请求。后该案由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一中院执行,2014年1月22日,本院执行机构将执行款3607212.32元发还给中南公司。2017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并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17)苏民再33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前述民事判决,驳回了中南公司的诉讼请求。徐晓辉据此向上海一中院申请执行回转,上海一中院立(2021)沪01执1007号案执行。并向中南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给付金额为30074508元,后在执行过程中,徐晓辉将申请执行标的变更为870万元,异议人认为即使返还也应以实际收到的3607212.32元为限。故请求本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中南公司与徐晓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的(2009)通中民三初字第0012号民事判决:徐晓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9年1月8日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徐晓辉不服此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2年5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苏商外终字第006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权利人中南公司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该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21日立(2012)沪一中执字第1025号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徐晓辉名下位于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产予以评估、拍卖。得款人民币391万元扣除相关执行费用等后,余款3607212.32元发还给中南公司,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徐晓辉不服前述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复查﹝2016﹞37号民事抗诉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民抗17号民事裁定,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17)苏民再332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商外终字第0061号民事判决及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通中民三初字第001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又查明,徐晓辉依据(2017)苏民再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30074508元。本院立(2021)沪01执1007号案执行,并向中南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经释明徐晓辉将申请执行金额变更为870万元,中南公司认为只能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以3607212.32元为限。但本院执行机构对此尚未作出正式的执行裁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执行谈话笔录等为证,可以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阮国平 审判员唐建芳 审判员吕长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龚诗怡
判决日期
2021-08-17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