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兴有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7执3130号
判决日期:2021-08-17
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兴有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7民初12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偿付借款本金105600元及违约金(以货款本金10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8日计算至2019年11月17日;以9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均按年利率24%计算)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本案执行费1484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及支付宝账户(账户存款不足支付,冻结期限至2022年5月18日,到期如续冻应当提前20日提出书面申请),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范明火
审判员王军
审判员王彦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费春梅
判决日期
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