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与上海四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柴玉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3执3293号
判决日期:2021-08-17
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与被告上海四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柴玉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9)沪0113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四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柴玉杰支付人民币307215.03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和公告费合计人民币6662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柴玉杰住甘肃省陇西县文峰镇。本院对被执行人上海四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设在平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和被执行人柴玉杰开设在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的期限为2021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6日,但余额极少。两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将被执行人上海四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柴玉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朱利华
审判员王丽辉
审判员朱珮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隆溪
判决日期
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