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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昀锋建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871-65701707
注册时间:2004-07-06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园博印象旅游文化城6幢5层18501号房(园博路与白龙路交叉口)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环保工程、特种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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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昀锋建筑有限公司与梁大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云0103民初4062号         判决日期:2021-08-16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南昀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大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4日通过网络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道永靖、王李丹,被告梁大友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489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从原告处承包了腾陇高速公路景罕收费站项目的劳务部分。被告在领取了原告支付的劳务承包费后,没有把工资支付给工人导致工人向陇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为及时解决工人工资问题,被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原告借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借期为七个月。为防止被告再次挪用工资,原被告与工人签订《委托付款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将被告所借款项直接支付给工人。协议签订后,原告实际代被告向工人支付工资109560元,除去结算确认的被告工程尾款61252元,原告实际为被告代付工资48308元。因财务计算错误,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金额写成44743元。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法与被告取得有效联系。被告逾期还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根据我方证据及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对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明确为44743元。 被告辩称,当时我是和杨跃兴签的合同,不知道原告是谁,杨跃兴还少给了我算了5块钱。案涉款项在陇川县劳社局签过字的,让原告代付农民工工资,我认可原告代付的工资,不是不想还这笔钱,是因为疫情影响没有能力偿还。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被告进行了质证。结合质证意见,结合证据形式及内容,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被告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认定的证据,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补充事实:2020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因班组欠付部分民工工资,为避免给昀锋建筑有限公司及项目部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梁大友向云南昀锋建筑有限公司项目部借款44743元用于解决民工欠款
判决结果
一、被告梁大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昀锋建筑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4743元; 二、被告梁大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昀锋建筑有限公司支付以前述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驳回原告云南昀锋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云南昀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44元,被告梁大友负担4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合议庭
审判员江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颜青
判决日期
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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