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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王军
联系方式:0351-8208611
注册时间:1998-02-12
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426号山西国际金融中心B座3号写字楼3-5层、9-21层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其他由其总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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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晋0106民初4659号         判决日期:2021-08-16         法院: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到庭情况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阳阳,被告被某杨丽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某太原伊兰顺德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被某一、二向原告共同偿还截至2020年5月11日的贷款本金120253.8元,利息0元,罚息859733.66元,共计979987.46元,以及到实际偿清之日的新增逾期利息、复利;2.判令原告对被告被某一50000000000304949923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及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各被告被某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被告被某 答辩意见 被告被某太原伊兰顺德商贸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被某杨丽娟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与本金120253.8元均予以认可,但罚息不认可,我不会算。 原告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2.被告被某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3.小微授信申请书、股东会决议; 4.《最高额担保合同》及《质押清单》; 5.民生银行零售授信放款通知书、承兑汇票复印件、供货合同; 6.贷款综合查询明细。 被告被某证据 被告被某太原伊兰顺德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 被告被某杨丽娟对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可。 认定事实 依据 原、被告被某陈述及审查确认的原告证据 贷款金额 150万元 贷款用途 支付货款 贷款期限 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 贷款实际发放日及数额 2015年1月13日发放150万元贷款 贷款利率 年利率18% 利率调整方式 固定利率 罚息利率 年利率18% 复利利率 年利率18% 起诉后是否 还款及数额 否 欠款金额 及明细 截止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2020年5月11日 本金 120253.8元 利息 0元 罚息 460443.2元 复利 399290.46元 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新增罚息及复利 保全费 5000元 律师费 判 决 理 由 1、原告与被告被某杨丽娟、太原伊兰顺德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被某未依约还款,已属违约,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被告被某杨丽娟、太原伊兰顺德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剩余贷款本金、罚息、复利有合同依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原告的第二项诉讼
判决日期
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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