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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蒋东明
联系方式:0851-82599865
注册时间:2009-05-21
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州金融城BL区北二塔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按总行授权范围内经营。(以上经营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须持行政许可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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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与应锡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黔0115民初5941号         判决日期:2021-08-16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因与被告应锡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0260.52元,并支付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03月29日的罚息为7560.18元、复利为220.37元,自2021年03月29日以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00元及后期实现债权金额5%的风险代理律师费;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9年08月08日,原告向被告应锡纯提供于2020年08月08日到期的借款本金1169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执行年利率为9.68%,逾期利息、利息复利年利率均为14.52%,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利随本清。2020年08月08日,被告出现逾期情形。截止2021年03月29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10260.52元、罚息7560.18元。2021年04月0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如前诉请,并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0元,保全费未实际产生
判决结果
一、被告应锡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偿还截止2021年03月29日的借款本金110260.52元、罚息7560.18元及从2021年03月30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以未清偿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52%计算); 二、被告应锡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支付因诉讼产生律师代理费5000.00元; 三、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0.00元,减半收取138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应锡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贵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郭丽 书记员邓雪
判决日期
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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