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与尕旦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青0104执62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8-16
法院: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与被执行人尕旦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青0104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尕旦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截止2018年10月31日止到期逾期借款本金12534.46元、利息2120.82元(含罚息193.86元),本息合计14655.28元;被告尕旦叶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自2018年10月31日之后的罚息及复利[以实际未清偿的本金为基数按《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至贷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诉讼费166元、公告费500元及之后的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均由被告尕旦叶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限制消费。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其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核实和确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其在短期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其申请执行的逾期借款本金12534.46元、利息2120.82元、诉讼费166元、公告费500元等、执行费130元,无法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青0104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周瑶
审判员伊海龙
审判员马志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静
判决日期
202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