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张茂胜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青0104执637号
判决日期:2021-08-16
法院: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宏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茂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4163.94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2021年5月24日,申请执行人到庭告知本院,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该案款由他人代偿,不需要本院执行,故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1)青0104执6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刘永革
审判员伊海龙
审判员马志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闫琦
判决日期
202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