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与金德才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青0104执1600号
判决日期:2021-08-16
法院: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与被执行人金德才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青0104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金德才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截止2018年9月12日的利息12315.94元,罚息2223.50元,共计114539.69元。并支付本息清偿为止的借款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承担诉讼费1295.5元。被执行人金德才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金德才让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其尽快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20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金德才让银行存款52275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同日本院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于2021年5月24日以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工资账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青0104执16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周瑶
审判员马志峰
审判员刘永革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秦铭悦
判决日期
202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