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枞阳县中医院> 枞阳县中医院裁判文书详情
枞阳县中医院
0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5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陶文
联系方式:0556-2811452
注册时间:0
公司地址:www.zyzyyy.com
简介:
0
展开
田某1与枞阳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皖0722民初94号         判决日期:2021-08-16         法院:枞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某1与被告枞阳县中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田某1法定代理人田某2、钱某的申请,本院委托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对田某1的护理期、营养期进行了鉴定。原告田某1的法定代理人钱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一礼、被告中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革、徐光敏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田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田某1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30757.48元、会诊费1500元、护理费56926.80元(135.54元/天×210天×2人)、营养费6000元(50元/天×12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550元(住院期间50元/天×11天+检查期间1000元)、残疾赔偿金236652元(39442元/年×20年×30%)、精神抚慰金15000元、交通费6000元、住宿费2502.75元、固定支架费400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361889.03元,依据鉴定书的鉴定结论,要求中医院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325700.12元;2.诉讼费由中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6日,钱某到中医院办理入院,在妇产科待产。钱某因第一胎分娩时发生难产情况,其向医生告知难产过程并要求剖宫产,但医生予以拒绝并按照顺产处理。2019年3月18日早上,钱某被挂催产素到中午11点宫口全开,在生产过程中遇难产情况,胎头夹在盆骨内几个小时,到14时7分许,医生意识到情况严重,急忙召集其他医生和护士用助产器暴力牵拉胎儿娩出。2019年3月20日,钱某出院。2019年4月23日,田某1经安徽省儿童医院检查,诊断为左侧臂丛神经损伤。2019年8月1日,田某1到上海华山医院检查,再次确诊。2019年9月10日,田某1到上海市儿童医院住院进行了治疗,2019年9月17日出院。2019年6月1日,钱某与中医院因赔偿发生争议,双方共同委托铜陵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2020年8月20日,铜陵市医学会作出医疗损害鉴定书,认定 中医院的不足行为在田某1损害后果中负主要责任,参与度为80%-90%,田某1构成八级伤残。现田某1诉至法院,要求中医院赔偿各项损失325700.12元。田某1后期康复费用、护理依赖在本案中不主张,等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 中医院辩称,1.在本起纠纷中,造成原告田某1患有左侧臂丛神经损伤的结果,中医院认可。2.对于中医院诊疗、医护责任及过错的分析与观点,中医院不认可,田某1损伤属于正常的医疗风险和中医院的次要或者轻微责任混合造成的。3.对铜陵市医学会作出的鉴定书,中医院有异议,医学会关于80%到90%参与度的判定没有事实依据,认可仅承担次要或者轻微责任,该鉴定书关于八级伤残的认定,适用标准错误,结论违法,关于田某1伤残的鉴定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进行伤残判定;中医院已经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未被法院准许。4.本起纠纷发生后,中医院先后垫付了53800元,方式是原告借款,中医院支付了医学会的鉴定费,请求纳入本案一并处理。5.对田某1赔偿清单的具体意见,医疗费根据发票据实认定;会诊费没有合法根据且无正式票据,不认可;护理费天数和标准无异议,但应当一人护理,两人护理没有依据;营养费天数无异议,标准认可3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实际住院天数,标准认可30元/天;餐饮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属重复主张;由于田某1伤残鉴定存在瑕疵,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依据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可;交通费偏高,由法院酌情认定;住宿费由法院依法审查认定;购置固定支架费用,没有提交外购医嘱,是否病情需要无证据,不认可;鉴定费无异议。综上,请求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中正常的医疗风险和医疗过错,中医院愿意在合法有据的前提下予以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田某2与钱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3月16日,钱某在中医院办理入院待产,2019年3月18日生育田某1,2019年3月20日钱某出院。2019年4月23日,田某2夫妇带田某1到安徽省儿童医院检查,诊断为左侧臂丛神经损伤;2019年8月1日、7日,田某2夫妇带田某1到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检查,诊断为左侧臂丛神经损伤,花去检查费530元、住宿费957元、餐饮费176元、交通费1634元;2019年9月10日,田某1到上海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侧臂丛神经损伤,手术记录载明左上肢内收位头胸支具托固定,2019年9月17日出院,住院7天,花去医疗费28662.48元、购买术后固定支具费4000元,花去餐饮费420元、交通费810元;2019年12月12日、2020年6月11日、2021年4月15 日,田某2夫妇带田某1到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检查,花去检查费1565元、住宿费1545.75元、餐饮费70.30元、交通费2430元。2020年8月20日,铜陵市医学会受田某2与中医院共同委托,作出铜陵医损鉴字[2020]S01号医疗损害鉴定书,鉴定结论:院方的不足行为在患儿损害后果中负主要责任,以此判定院方参与度为80%-90%。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构成八级伤残。中医院支付鉴定费3800元。2021年3月11日,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受本院委托,作出皖高[2021]临鉴字第4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田某1护理210日、营养120日。钱某支付鉴定费1000元。 上述事实,有田某1提交的户口本、田某1出生医学证明、铜陵市博爱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中医院住院病案材料、安徽省儿童医院门诊病历、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门诊病历等病案材料及医疗费发票、上海市儿童医院病案材料及医疗费发票、住宿费发票、餐饮费发票、交通费发票、田某1照片两张、铜陵市医学会作出的铜陵医损鉴字[2020]S01号医疗损害鉴定书、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作出的皖高[2021]临鉴字第4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中医院提交的钱某住院病案材料、明细表、田某2和钱某出具的借条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四张、铜陵市医学会出具的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张、上海市儿童医院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一张, 铜陵市医学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本院依法调查),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枞阳县中医院赔偿原告田某1各项损失298387.74元,被告枞阳县中医院垫付款50000元从中抵扣,余款248387.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田某1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6元,减半收取3093元,由枞阳县中医院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 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吴莉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美娜
判决日期
2021-08-1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