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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范晓薇
联系方式:0871-67180733
注册时间:1997-10-07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关兴路173号银海花园北区物业管理办公楼
简介:
接受委托开展物业管理业务,咨询服务、保洁服务、家政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停车场服务;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洗涤用品、化妆品批发零售;垃圾清运、绿化养护、园林绿化工程、餐饮服务、酒店管理、房屋室内外工程装饰维修与施工、写字楼管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外墙清洗、电梯维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与维护。(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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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纪磊与昆明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云0111民初2295号         判决日期:2021-08-16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纪磊诉被告昆明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于2021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贺纪磊诉称:原告系云南海迅商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公司位于云南昆明市官渡区。2019年10月24日向被告缴纳了2019-2020年度的车辆场地占用费,登记车辆号牌为云A×××××号白色路虎越野车,并支付物业费2400元,后2019年11月23日22时将该车辆正常停至官渡区樱花语幸福广场D座网吧旁,车已上锁,至2019年11月24日9时左右,之后,车辆后备箱车窗玻璃被砸,车内七箱茅台酒、一个黑色球包、三瓶五粮液等被盗。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78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车辆并非本案原告,原告主体不适格;2、原告不能举证证实其丢失的物品就是原告所谓的七箱茅台酒、一个黑色球包、三瓶五粮液。 经本院审理查明,该案原告所主张的损失构成为:车辆损失15200元、原告本人茅台酒42瓶,该车车辆登记车主为王小雨,车辆号牌为云A×××××号,车辆场地占用费交付人为云南海迅商务有限公司,原告贺纪磊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与王小雨系夫妻关系。原告于2019年11月23日22时将该车辆正常停至官渡区樱花语幸福广场D座,车辆发生损坏及物品丢失。庭审中,本院向原告释明分案起诉,但原告坚持不分案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贺纪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6元退还原告贺纪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云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明远
判决日期
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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