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加明与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新40民终1271号
判决日期:2021-08-16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张加明因与被上诉人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源能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能热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2019)新4004民初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二审中,源能热力公司陈述,其公司为案涉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督单位及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未参与案涉建设项目施工,本案与其无关。源能热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吉新也认可张加明施工的部分是其个人转包给张加明的,源能热力公司与本案无关
判决结果
一、撤销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2019)新4004民初4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加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78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芦海龙
审判员王泉红
审判员孙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芙蓉
判决日期
202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