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平与赵国岩、朱宏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吉0184民初3256号
判决日期:2021-08-16
法院: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平诉被告赵国岩、朱宏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公主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平、被告赵国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宏伟、被告人民财险公主岭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乌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韩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营运损失1193.5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8日下午14点48分赵国岩驾驶×××号小型轿车,与吉林省长春市公主岭市公主大街55郡翔花园处由西向东行驶与原告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此次事故经公主岭市公安交警中队作出责任认定“被告赵国岩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指定地点进行了修理。因原告驾驶的车辆为营运出租车,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维修期间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营运,被告对原告损失未予赔偿。
赵国岩辩称,我认可事故事实,我投保了全险,所有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人民财险公主岭支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号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在承担责任前需要先核实被保险车辆行车证、驾驶证原件,如行驶证未进行有效年检不符合上路条件,驾驶人无驾驶证,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原告出租车营运损失部分,营运损失为间接损失,根据保险条款约定,间接损失由侵权人承担,原告主张营运损失应提供承包合同以及存在营运损失的证据。本次事故并未造成人身损害,仅涉及财产损失,原告按照误工费运输业标准主张误工费无法律依据。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对原告车损已经赔偿完毕,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朱宏伟缺席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8日14时48分,赵国岩驾驶车牌号×××号小型轿车,在吉林省长春市公主岭市公主大街55与韩平驾驶车牌号×××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无人员受伤。公主岭大队事故中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当事人赵国岩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韩平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小型汽车在公主岭市加程汽车修配厂修车,2021年5月8日下午3点进厂,于2021年5月11日下午5点出厂。韩平驾驶车辆×××小型车辆所有人为韩平,驾驶员韩平持有营运车辆上岗证,车辆具有道路营运资格。赵国岩驾驶的×××号小型轿车行车证登记所有人为朱宏伟,二人系夫妻关系,该车在人民财险公主岭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经本院庭后询问,人民财险公主岭支公司已将修车款1335元赔付完毕
判决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韩平合理损失600元。
二、驳回韩平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负担15元,由韩平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戴允卓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卢佰慧
判决日期
202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