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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新民
联系方式:0546-8306571
注册时间:1989-09-19
公司地址:东营市东城胶州路448号
简介:
公交运输;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定制客运(试点),县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二类机动车维修(大中型客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汽车、公共自行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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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方梅、东营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502民初2292号         判决日期:2021-08-16         法院: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方梅与被告东营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方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增、被告东营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李业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方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营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赔偿医疗费42318.55元,陪护费5700元,营养费80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2.判令东营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4日下午,李方梅乘坐东营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所辖136路公交车。上车后,未等李方梅就坐,司机启动公交车致使李方梅摔倒在公交车上,躺在车上十几分钟神志不清。在这一过程中,司机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救助行为,十几分钟后李方梅爬起后继续从龙居镇南高村乘坐该车到达西城,并从西城转乘公交车到达东城金融小区其次子家,家人才得知摔伤之事,李方梅感觉双手疼、麻。家人立即陪李方梅到中心医院进行了颈部磁共振检查。根据医生建议,家人给李方梅购买了颈托,并进行了相关输液。第二天上午,李方梅家人通过东营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公开电话告知东营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接听人员声称电话要录音,公司会回看相关录像资料并三日内给予答复。李方梅在家休养两天后,双手疼、麻未见好转。2019年11月27日到东营市人民医院就诊,在医生的建议下住院,并于12月1日上午进行了颈部手术,12月12日出院,住院15天。东营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员工司机过失致使李方梅摔倒后在公交车上长达十几分钟不起,司机只是简单询问,李方梅声称全身疼痛,此时司机是唯一有法律上救助李方梅义务的人。李方梅当时71岁,摔得神志不清。在此情形下,司机作为专业公交车驾驶人,既没有向东营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请示,也没有设法通知李方梅家属,致使李方梅从龙居镇南高村继续乘坐该公交车到达西城,又转乘公交车到达东城金融小区次子家中,家人才知道情况。司机过失致李方梅摔倒后不救助李方梅的行为主观上放任李方梅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间接故意,致使李方梅颈部损伤加剧又成立不作为侵权,司机的行为和李方梅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主观上有过错产生了人身损害结果,符合过错侵权的所有构成要件,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李方梅摔伤后,一直感觉双手疼、麻,尤其是晚上疼、麻加剧,靠止疼药缓解,严重影响睡眠,精神痛苦,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东营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辩称,如果李方梅对自己在涉案公交车上受伤的事实及因果关系提供了确实充分的证据,东营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愿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认定的证据确认以下事实:2019年11月24日下午,李方梅乘坐东营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136路公交车,李方梅上车刷卡后,在向车后方走的过程中,司机李业县启动公交车行驶,致使李方梅在公交车上摔倒。李方梅摔倒后闭眼躺在公交车上,大约五分钟后李方梅睁开眼睛,被扶起坐到座位上。后李方梅继续坐车至东营市供销商场站牌下车,后转乘公交车至东营市其次子家中。当日,李方梅到胜利油田中心医院拍片检查,并于2020年11月27日到东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主要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产生医疗费42318.55元。 李方梅主张因涉案事故产生陪护费5700元,营养费8000元,交通费200元,未提供证据。 涉案事故发生时,李方梅乘坐的136路公交车系东营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所有,由其公司驾驶员李业县驾驶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东营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方梅因涉案事故产生的医疗费、陪护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41234元; 二、驳回原告李方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2元,减半收取计861元,由原告李方梅负担396元,由被告东营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负担4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宋秋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玲 书记员王仙
判决日期
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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