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华巽混凝土有限公司干混分公司、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1)鲁0103财保586号
判决日期:2021-08-16
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济南华巽混凝土有限公司干混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南华巽混凝土有限公司干混分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阳光新路支行开设的233814576169账号、中信银行济南明湖支行开设的8112501012400174931000001账号、招商银行济南分行经七路支行开设的53190447551050660002账号、招商银行青岛分行营业部开设的53190447551096660001账号、济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开设的815012401421020993账号银行存款共计54000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财产保全担保书为申请人济南枣强环球橡塑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阳光新路支行开设的233814576169账号、中信银行济南明湖支行开设的8112501012400174931000001账号、招商银行济南分行经七路支行开设的53190447551050660002账号、招商银行青岛分行营业部开设的53190447551096660001账号、济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开设的815012401421020993账号银行存款共计540000元。
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申请人济南华巽混凝土有限公司干混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周晓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玉娇
判决日期
202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