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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光成
联系方式:0756-3328088
注册时间:2013-02-05
公司地址:珠海市东澳岛渔村故道68号楼111之六
简介:
批发三类注射穿刺器械,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角膜接触镜及其护理用液类除外),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医用激光仪器设备,医用高频仪器设备,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医用磁共振是被,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高能射线设备,医用核素设备,临床检验分析仪器(体外诊断试剂除外),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医用冷疗、低温、冷藏设备及器具,口腔科材料,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软件,介入器材;二类矫形外科(骨科)手术器械,基础外科手术器械,显微外科手术器械,耳鼻喉科手术器械,眼科手术器械,妇产科用手术器械,泌尿科肛肠外科手术器械,胸腔心血管外科手术器械,腹部外科手术器械,神经外科手术器械,注射穿刺器械,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口腔科设备及器具,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计算机硬件及软件技术开发;医疗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零售兼批发一类二类医疗器械、消毒用品、计生用品、卫生材料、(不设店铺);医疗导诊服务;组织医疗学术交流活动与推广策划、管理咨询;医院形象策划;企业管理服务、医院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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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与全州县中医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粤0402民初18848号         判决日期:2021-08-15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全州县中医医院与第三人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博、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征财、王玲玉及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全州县中医医院微创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代垫的融资租赁款2359323.39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营服务费132292.12元。 原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9月10日签订《全州县中医医院微创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约定原告通过整合“资金、设备、技术、管理”等资源帮助被告建立微创科室并提升该科室的医疗服务能力、构建医疗慈善求助机制。根据协议,原告的主要合同义务包括:(1)为被告引入融资租赁服务、以融资租赁模式实现科室设备配置;(2)派驻医生到被告处进行驻点会诊、指导、带教;(3)依被告申请为被告垫付融资租赁费用。根据协议,被告的主要合同义务包括:(1)按时偿还融资租赁公司费用;(2)以微创科室每月综合收入的50%向原告支付运营服务费;(3)偿还原告代垫的融资租赁款。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引荐被告与深圳金海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被告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了相应的科室设备;原告先后派驻了医生阳波、文锋、米颖、杨轶凡、张大江、孟年文到被告处驻点;原告为被告累计垫付融资租赁款2359300元(款项由原告委托第三人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代为支付)。但被告未按时向原告支付运营服务费,且自2018年6月份起未再与原告核对科室综合收入以及向原告支付运营服务费。原告认为,被告不再向原告支付运营服务费用,是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在多次协商均未能解决双方纠纷的前提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唯有诉诸法律,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原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微创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2.租赁物件收货及验货确认书,3.合格证明,4.银行付款凭证,5.收入确认单,6.植入医生进驻及撤离时间。 被告全州县中医医院答辩意见如下:一、涉案《全州县中医医院微创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应当继续履行。2016年9月1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全州县中医医院微创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为5年,且在服务期限届满后,甲方未能完全履行支付融资租赁租金的,服务期限延长至甲方完全履行支付融资租金之日为止。现,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尚未届满,被告亦未能完全履行支付融资租赁租金的义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以确保被告有能力全面履行支付融资租赁租金的义务,实现合同目的——被告无需直接进行设备款项投入,也无需一次性支付乙方学科专家团队服务费用,只需按照本协议约定从科室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支付设备融资租赁租金及支付学科专家团队技术服务费用,即向社会买服务。二、原告应当如实全面的履行《全州县中医医院微创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约定的派遣学科团队的义务。涉案《全州县中医医院微创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第四条第二项第1目约定:原告派遣学科团队到医院指导被告。协议生效后,原告派遣了学科团队到被告医院进行指导,医院的科室收入有所提高,但原告于2018年7月撤回学科团队,导致涉案的《全州县中医医院微创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无法正常履行而中止,造成被告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现被告无力支付融资租赁的租金,而融资租赁的设备却因无学科团队指导而面临闲置。因此,原告应当继续履行协议义务,派遣学科团队到被告医院指导微创手术,整合管理、人文精神建设,以充分利用设备资源,保障被告有能力支付融资租赁租金,实现合作共赢的合同目的。三、被告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无违约行为,无过错。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全州县中医医院微创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约定原告派遣学科团队指导被告,被告从科室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也就是说原告有先履行义务,即原告需先派遣学科团队指导被告并产生收益,被告后从收益中按一定比例向原告支付服务费。本案中,原告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单方撤走学科团队,以行动表示不履行协议义务,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原告撤走学科团队后,被告多次找原告协商,双方仅就原告拖欠工作人员工资由被告代付并从可分收入或垫付资金款项中扣除达成协议,但未能就协议的履行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原告自2018年7月撤回学科团队,被告有各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停2018年7月的服务费用的结算和支付。综上所述,《全州县中医医院微创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应当继续履行,原告擅自撤回学科团队的行为导致协议中止,其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告应当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符合原告的主体资格。原告是没有资格主张其第二项诉讼请求。 被告全州县中医医院提交以下证据:1.服务票支付确认单及支付凭证,2.微创台次统计,3.付款单。 第三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第三人没有证据提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0日,被告(甲方)、原告(乙方)签订《项目服务协议》。该协议第二条服务模式约定:乙方利用资金、设备、技术、管理和人文建设等资源优势及资源整合平台帮助甲方建立和完善甲方科室医疗服务,并建立良性运行新机制,满足当地患者就医需求,实现医院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第三条服务期限约定:服务期限5年,自本协议生效且甲乙双方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生效时算。服务期限届满后,甲方仍未能按照本协议偿清融资租赁款以及乙方为甲方垫付的全部融资租赁款项,则甲乙双方服务期限延续至甲方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为止。第四条服务内容约定:1.乙方整合资源帮助甲方科室提升医疗服务能力:a)资金:由乙方协助甲方寻找融资租赁公司合作,为甲方提供成本低廉、量身定制、快捷方便的科室设备融资租赁服务。b)设备:乙方协调整合学科专家对甲方科室进行调研……为甲方科室配置诊疗设备,并负责设备运输、安装、调试和培训。所涉及的诊疗设备,由乙方协助引入并经甲方认可的融资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模式实现科室设备的配备……c)技术:乙方协调整合学科专家团队,对甲方科室发展进行诊断规划。乙方对甲方科室人员进行岗位能力培训后,通过学科专家多点执业定期院内驻点培训、坐诊及会诊手术,协助甲方科室开展相应的诊疗项目。2.乙方整合运营、人文精神建设资源帮助甲方科室建立良性运行新机制,在帮助甲方科室提升管理能力的同时,为甲方科室构建医疗慈善救助机制。第六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约定:1.服务费用计算基数:新建科室甲方按科室每月综合收入的相应比例向相关方支付。服务费用支付比例:25%的支付比例由分配方甲方自留,25%的支付比例由分配方乙方用于支付乙方管理团队医联体建设、人文服务等相关费用,25%的支付比例用于支付医生集团技术培训、带教、多点专家手术和学员奖励等费用,25%的支付比例用于支付设备方设备融资租赁租金。2.核算时间:每月15日核算上月科室综合收入并完成确认。3.支付要求:甲方每月25日前将乙方的费用汇至该方指定账户。第七条双方权利义务第3款约定:甲方科室设备融资租赁保证金和管理费由乙方支付,设备融资租赁所产生的租金由甲方支付。如科室收入的25%不足以完成当期还款计划,经甲方书面向乙方提出代垫申请后,由乙方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约定的金额向甲方提供垫款用于支付不足部分。如分配收入的25%在完成当期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约定后仍有结余,甲方应优先偿还为支付融资租赁租金而向乙方申请的垫款,如偿还后仍有结余,结余部分汇至融资租赁方账户,争取提前完成还款计划。第5款约定:基于本服务协议约定,甲方依据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同时乙方在甲方客观上无法履行租金支付义务的情况下为甲方代垫租金分别是甲乙各方的重大义务,甲乙双方均应以友好、诚信为原则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以确保融资租赁公司租金款项及时足额支付。第6款约定:服务期限届满,乙方为甲方代垫租金的,由甲乙双方另行补充书面代垫款协议,甲方可在服务期届满后通过一次性向乙方偿还全部代垫款或延长合作期的形式以取得完整的所有权。第九条退出机制约定:甲乙双方合作期为五年……合作期间内,甲方可选择如下退出方式:甲方全额承担剩余合作期限内的设备融资租赁租金,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剩余融资租赁款项支付给融资租赁公司。如乙方为甲方提供了垫款用于支付融资租赁租金,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偿清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同时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因甲方退出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完成本款约定的全部款项支付义务后,项目由甲方自行运作。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约定:1.甲方延迟支付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及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相关款项超过五日的,甲方应按照逾期应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甲方延迟付款超过30日的,甲方应按应付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甲方延迟付款超过45日的,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乙方还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解除协议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第十三条协议的解除或终止约定: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均不得无故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上述服务协议的合同附件为《广西全州县×××××××××设备清单》。 2016年11月30日,被告分别向深圳金海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出两份《租赁物件收货确认书》确认收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件。同日,被告向第三人发出一份《合格证明》确认表中所列产品已验收且合格。 原告主张其为被告代垫融资租赁总金额为2359323.39元,被告认可这个金额,但认为为被告代垫融资租赁款的主体为第三人。针对被告的抗辩,原告与第三人均主张虽然融资租赁款是由第三人支付的,但是第三人没有合同义务为被告垫付融资租赁款,第三人是受到原告的委托才为被告代垫了融资租赁款23593263.39元。被告还提到付款凭证上备注的用途是借款,所以这是被告向第三人的借款。 原告主张的运营服务费132290.12元由2018年7月份应收的服务费50957.64元(被告已盖章确认)加上2018年8月份应收的服务费81332.97元组成。对于2018年8月份的应收服务费,原告没有书面证据可以证明。《广西全州县中医院2018年7月收入分配确认单》上显示:妇科、骨科、普外科、泌尿外科新增综合收入合计101915.27元,分配比例50%为50957.64元。上述分配确认单上有被告所盖的公章。被告称其在上述分配确认单上盖章是希望原告派遣团队来,原、被告可以继续合作。 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原告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第三人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原、被告共同确认2018年7月至8月期间,原告派驻至被告处的医生只有一人,医生和运营团队最后撤场时间为2018年8月底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全州县中医医院于2016年9月10日签订的《全州县中医医院微创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 二、被告全州县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返还融资租赁代垫款2359323.39元; 三、被告全州县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运营服务费50957.64元; 四、驳回原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袁小娜 人民陪审员冯小明 人民陪审员时莹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坤妮
判决日期
202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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