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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德豪润达电气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葛小东
联系方式:0756-3390990
注册时间:1998-04-20
公司地址: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凤路1号一期厂房
简介:
开发生产家用电器、电机、电子、轻工产品、电动器具、自动按摩设备、健身器械、烤炉、厨房用具、发光二极管、发射接收管、数码管、半导体LED照明、半导体LED装饰灯、太阳能LED照明、LED显示系列、现代办公用品、通讯设备及其零件;开发、生产上述产品相关的控制器及软件,设计制造与上述产品相关的模具;上述产品技术咨询服务;下手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并进行售后服务;LED芯片的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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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为华与珠海德豪润达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21)粤0402民初1663号         判决日期:2021-08-15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为华与被告珠海德豪润达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称德豪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为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绮晴、被告德豪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四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黄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7日的工资636.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8837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3年7月1日入职被告处任操作工一职,并于2013年3月31日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平时加班工资+周六日加班工资+技能补贴+伙食补贴+工龄补贴。自原告入职以来,原告从未享受年休假待遇,被告亦从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此外,被告还拖欠2020年5月份工资,原告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7日应发工资为636.50元,但截至起诉之日止被告仍未支付。无奈之下,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申请书、告知函》,告知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20年5月8日向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了仲裁,仲裁结果亦确认了被告存在未支付年休假工资的情况。因遗漏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5月拖欠工资的仲裁请求,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再次向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但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却以一事不再理的理由,不予受理原告的仲裁申请。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德豪公司辩称,一、关于“请求法院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7日的工资636.50元。”答辩如下: 1.黄为华于2009年3月30日入职德豪公司,于2013年3月31日与德豪公司续签订《劳动合同书》,岗位为操作工。 2.德豪公司从1998年成立以来,根本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克扣原告工资致合同终止补偿原告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德豪公司所有员工的工资都是每月按时发放。 3.德豪公司已于2020年5月22日17:44:35通过公司短信平台发送以下通知予黄为华的手机(手机号码158×××××062),同时一并邮寄相关资料予本人:鉴于你从2020年5月8日起,在未向公司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至今仍未返回公司上班,并已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请在本短信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如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公司自5月28日起将视为你已单方面自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 原告黄为华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故无法结算2020年5月工资,如果办理完离职手续,黄为华2020年5月工资为(-86.35元)。 基本工资79.08元[1720÷21.75×1天(实际出勤天数)]+有薪假工资79.08元[1720÷21.75×1天(有薪假天数)+伙食补贴19.35元[300元÷31天×2天(实际出勤天数+有薪假天数)]+工龄补贴9.66元[210元÷21.75天×1天(实际出勤天数)]-社保费273.52元=-86.35元。因此,原告黄为华应该向被告德豪公司补交86.35元。 二、关于“请求法院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8837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德豪公司已于2020年5月22日17:44:35通过公司短信平台发送前述通知予黄为华的手机(手机号码158×××××062),同时一并邮寄相关资料予本人,因此,德豪公司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克扣原告黄为华工资导致合同终止的行为,而是黄为华本人无视德豪公司制度,单方面解除与德豪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其请求德豪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03年7月1日入职被告处,从事操作工拉长岗位,双方于2013年3月3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双方约定的基本工资执行,但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休息日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以其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原、被告认可每月15日发放上个月工资。 原告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工资表显示,原告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有薪假工资+加班工资+技能补贴+岗位补贴+超产奖励+伙食补贴+工龄补贴+绩效奖。庭审中,原告称,应当按照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3461元计算2020年5月1日-7日工资。被告称,原告2020年5月实际出勤是5月7日,5月1日是法定节假日;原告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720元+加班工资+伙食补贴300元+工龄补贴210元。原告认可伙食补贴为300元、工龄补贴为210元,并主张技能补贴及岗位补贴合计800元。被告称技能补贴、岗位补贴根据出勤天数、技能补贴系数计算,金额不固定,超产奖励也不固定。原、被告确认被告有为原告代缴社保273.52元。 2020年5月8日,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作为被申请人,向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2907元;二.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3年7月至2020年4月带薪年休假工资67401元;3.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3月周末加班工资1032元。2020年7月29日,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珠劳人仲案字[2020]516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认定申请人离职前月平均工资(剔除加班工资)为3461元。裁决: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4137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受理该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粤0402民初153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黄为华撤回起诉。2020年11月10日,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作为被申请人,又向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20年5月1日、7日工资318.20元(3461元/月÷21.75天×2天);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62907元(5242.30元×12年)。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珠劳人仲不字〔2020〕1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当事人就同一事项申请仲裁,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决定,故提起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珠海德豪润达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20年5月1日、2020年5月7日工资44.73元给原告黄为华; 二、驳回原告黄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珠海德豪润达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荣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钰泓
判决日期
202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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