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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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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明
联系方式:0371-61777575
注册时间:201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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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投资与资产管理;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及处置;私募基金管理;财务咨询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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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司桂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0311执1877号         判决日期:2021-08-15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司桂英、司江龙、张丽娟、洛阳精密机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民终2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司桂英、司江龙、张丽娟、洛阳精密机床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司桂英、司江龙、张丽娟、洛阳精密机床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司桂英、司江龙、张丽娟、洛阳精密机床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日、2021年7月19日、2021年8月10日共计提起三轮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股票、车辆、微信、支付宝、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银行账户余额238元已冻结。2021年4月2日通过人行查控,被执行人司桂英、司江龙、张丽娟、洛阳精密机床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2.在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司桂英、司江龙、张丽娟名下房产已查封,系轮候查封。洛阳精密机床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已查封,系轮候查封。 3.在洛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司江龙名下公积金已冻结,系轮候冻结。司桂英、张丽娟、洛阳精密机床有限公司名下无公积金。 三、申请执行人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司桂英、司江龙、张丽娟、洛阳精密机床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 经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到达现场后,执行人员与周围居民进行沟通了解,司桂英长期不在家生活。无可供执行财产。 五、因申请执行人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司桂英、司江龙、张丽娟、洛阳精密机床有限公司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本院在2021年8月14日对被执行人司桂英、司江龙、张丽娟、洛阳精密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桂英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 2.本院在2021年8月14日将被执行人司桂英、司江龙、张丽娟、洛阳精密机床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邮寄送达失信决定书。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司桂英、司江龙、张丽娟、洛阳精密机床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司桂英、司江龙、张丽娟、洛阳精密机床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8月13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微信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回复消息。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9156149.50元利息及执行费73181.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司桂英、司江龙、张丽娟、洛阳精密机床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司桂英、司江龙、张丽娟、洛阳精密机床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判决结果
本院(2021)豫0311执187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司桂英、司江龙、张丽娟、洛阳精密机床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司桂英、司江龙、张丽娟、洛阳精密机床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司桂英、司江龙、张丽娟、洛阳精密机床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张雪梅 审判员胡炎峰 审判员周亚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毅
判决日期
202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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