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欣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0192民初3531号
判决日期:2021-08-15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欣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欣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分行的账户(账号:24×××63)的存款85732463.3元,查封被申请人郑州欣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港区四港联动大道西侧、凤翔路南侧的不动产权证号为新土国用(2013)第246号的土地(宗地代码为410184105005GB00036)一宗,并提供一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保单(保单号:1065119192021004164、担保金额:85732463.3元、担保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欣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分行的账户(账号:24×××63)的存款85732463.3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郑州欣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港区四港联动大道西侧、凤翔路南侧的不动产权证号为新土国用(2013)第246号的土地(宗地代码为410184105005GB00036)一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焦静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新莹
判决日期
2021-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