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乾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金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1424执异3号
判决日期:2021-08-15
法院: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乾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赫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金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珠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金珠置业公司的坐落于河南省柘城县和谐大街19栋101号,20栋101号、103号、105号、107号,1栋101号、102号、103号、104号、105号、106号、107号、108号、109号,11栋10号、18号、19号、20号,7栋1号、9号、10号、11号、13号,15栋5号、6号、7号,21栋101号,22栋101号、107号、108号,23栋101号、102号、103号,25栋102号、103号房产,案外人徐帅对本院执行柘城县和谐大街20栋101号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徐帅称,请求中止执行,并解除对位于柘城县未来大道南侧和谐大街20栋101号房产的查封。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30日,案外人与金珠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4864455元的价格购买涉案房产,并于同年7月1日在柘城县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备案。案外人购买涉案房产后一直占有、管理、使用(出租)至今,因金珠置业公司将涉案房产抵押贷款,且相关税费未予全部缴纳,致使无法办理相关产权证书。现本院查封涉案房产,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
申请执行人乾赫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被执行人金珠置业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利害关系人河南柘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柘城农商行)辩称,涉案房产仍登记在金珠置业公司名下,且已办理抵押登记,作为抵押权人,利害关系人享有涉案房产拍卖、变卖后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应依法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在本院审理乾赫公司与金珠置业公司、吴文理、李志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豫1424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河南金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河南乾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5854595元……”。后被执行人金珠置业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豫14民终38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金珠置业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金珠置业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乾赫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豫1424执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金珠置业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河南省柘城县和谐大街19栋101号,20栋101号、103号、105号、107号,1栋101号、102号、103号、104号、105号、106号、107号、108号、109号,11栋10号、18号、19号、20号,7栋1号、9号、10号、11号、13号,15栋5号、6号、7号,21栋101号,22栋101号、107号、108号,23栋101号、102号、103号,25栋102号、103号房产。
另查明,2016年4月26日,涉案房产登记在金珠置业公司名下,建筑面积为1080.9平方米,房产证号20××81。2014年6月26日,坐落于柘城县和谐大街东侧20#、47#楼以在建工程抵押给柘城农商行(原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权证号为20140010号,抵押期限为2014年6月26日至2015年6月26日,又于2015年6月23日变更抵押登记,抵押期限为2014年6月26日至2016年4月26日,抵押权证为20150005号,该笔抵押贷款已清偿。2016年4月29日,涉案房产在柘城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柘城农商行,他项权证为20160676号,抵押日期为2016年4月28日至2017年10月28日,后展期至2018年10月29日,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证为(2017)0000943号,该笔抵押贷款已清偿。2018年10月19日,涉案房产办理第二顺位抵押权,抵押权人为柘城农商行,抵押权证号为(2018)0001071号,抵押日期为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10月18日,该笔抵押贷款至今未清偿。
又查明,2016年6月30日,案外人徐帅与金珠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4864455元的价格购买涉案房产。2017年5月30日,案外人之父徐全民取款2600000元。2016年,金珠置业公司将涉案房产交付给案外人后,案外人将涉案房产出租给曹建军,第一年租金为150000元(以后每年增长10000元),曹建分别于2018年11月27日、2020年12月11日以转账方式支付给案外人租金100000元、140000元
判决结果
中止对位于河南省柘城县未来大道南侧和谐大街20栋101号(房权证号:20××81)房产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韩倩倩
人民陪审员刘运娥
人民陪审员董迎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陈雅倩
判决日期
2021-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