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乐廷、杨建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1424民初4850号
判决日期:2021-08-15
法院: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乐廷与被申请人杨建国、河南乾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乐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建国、河南乾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保全被申请人杨建国、河南乾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3100000元的银行存款及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合议庭
审判员杨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董秋磊
判决日期
2021-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