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路少
联系方式:020-36858922
注册时间:1989-07-06
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建设路34号
简介:
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铁路工程建筑;公路工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城市轨道桥梁工程服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工程服务;建筑钢结构、预制构件工程安装服务;土石方工程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机械设备租赁;起重设备安装服务;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起重机制造;轻小型起重设备制造;智能电气设备制造;电气设备修理;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零售;电气机械制造;电气机械检测服务
展开
广东省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14民初15637号         判决日期:2021-08-15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省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建材公司”)诉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集团第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毕杰颖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省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郑旭华,被告中铁集团第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小娥、彭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省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928969.4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分别以2827162.07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21日起计至2020年12月20日;以3591252.77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21日起计至2020年1月20日;以4144269.33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21日起计至2020年2月20日;以4886171.82元为本金,自2020年2月21日起计至2020年3月20日;以5032521.02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21日起计至2020年8月10日;以5928969.49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1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9月20日,该项利息共计153682.61元);2.被告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8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9月20日,该项利息为13004.44元)。上述金额共计:6832364.81元(不含2020年9月20日后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原告参加被告发布招标编号为ZTGZJ物采02【2017】-008的招标活动,2017年4月18日被告发布《中标通知书》确定原告为新建广州南沙港铁路NSGZQ-6项目中标人。 同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GH2WZ-2017-296-nsg6标四的《水泥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92500吨的散装水泥和2500吨的袋装水泥,采购总金额为38047000元(含税金额)。合同签订前,原告需向被告支付8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无息退还。前述数量为暂定量,被告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数量增减。原告收到被告供货计划通知后,在3日内按被告的要求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交货。约定采取“浮动单价”方式进行结算,每月的20日为当月的结算截止日期,双方根据被告检验合格及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水泥实际收货数量。 根据原、被告共同签认的《物资结算单》和《广东省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南沙港铁路NSGZQ-6标项目经理部水泥往来对账确认汇总表》,原告于2017年10月开始向被告供货,最后一批水泥交货时间为2019年12月30日,原告累计向被告交货36883.92吨,共计货款17928969.49元。自2019年12月30日之后,被告未再通知原告供货。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12000000元,尚剩下货款本金5928969.49元货款未支付。利息计算详见原告提交的《利息计算说明》。另外,原告于2017年4月向被告支付80万元履约保证金,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予以退还并支付迟延退还保证金的利息。因追讨无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省建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中标通知书》,证明2017年4月18日被告发布《中标通知书》,确定原告为新建广州南沙港铁路NSGA-6项目中标人。 2.《水泥买卖合同》(编号:GH2WZ-2017-296-nsg6标四),证明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92500吨的散装水泥和2500吨的袋装水泥,采购总金额为38047000元;合同签订前,原告需向被告支付8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无息退还;采取“浮动单价”方式进行结算,每月的20日为当月的结算截止日期。 3.保证金转账记录,证明2017年4月,原告向被告支付80万元履约保证金。 4.《结算统计表》、《物资结算单》、《广东省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南沙港铁路NSGZQ-6标项目经理部水泥往来对账确认汇总表》,上述证据共同证明原告于2017年10月开始向被告供货,最后一批水泥交货时间为2019年12月30日,原告累计向被告交货36883.92吨,共计货款17928969.49元,并开具了相应发票。 5.收款明细、发票签收表、发票及《发票金额统计表》,共同证明2018年2月至2019年11月,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货款1200万元,我方已足额开票。 6.《律师函》,证明原告要求被告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付清货款本金5928969.49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被告中铁集团第二公司辩称: 1.对原告起诉的货款本金无异议,对利息有异议。合同中没有利息的约定,且合同的第7.7条有约定,如甲方资金有困难,给予三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原告在起算利息的时候没有考虑到这三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另外,原告的利息起算时间是按照供货时间,再结合合同7.3.1条推算两个月之内付到95%,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是在我方收到原告提供的发票之后30日内支付比例不高于当月结算金额的75%,另外20%挪到下个供货月支付,因此原告主张利息的时间应当综合其递交发票给我方的时间进行计算,而不是按照供货时间计算。 2.对于履约保证金有异议,履约保证金尚未达到返还期限,合同1.1条约定,履约保证金在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无息归还,涉案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我公司也一直要求原告发货,履约保证金尚未到返还期限。自2020年春节后原告一直没有供货,我方在催促后也一直没有发货,原告应按照合同9.2条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中铁集团第二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被告彭仲与原告的戴捷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供货,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可证明合同未履行完毕,履约保证金未到期。 根据原告省建材公司及被告中铁集团第二公司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变更为现名称。 2017年4月,省建材公司参加中铁集团第二公司发布招标编号为ZTGZJ物采02【2017】-008的招标活动。2017年4月28日,中铁集团第二公司发布《中标通知书》,确定省建材公司为中标人,中标总价为38047000元。 同月,中铁集团第二公司(买方、甲方)与省建材公司(买方、乙方)签订了《水泥买卖合同》,约定省建材公司向中铁集团第二公司承建的“新建广州南沙港铁路NSGZQ-6标”工程项目供应水泥,合同总价为38047000元(含税),该合同还约定:“1.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交80000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无息退还。……2.合同履行期限。自2017年4月28日至2019年5月30日……5.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5.1交货时间:乙方收到甲方的供货计划通知后,在3日内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将产品送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6.8乙方应在产品到达交货地点前1小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指定人员在进行现场接收(指定收货人为:彭仲、刘浩然,联系电话:186××××7387、159××××3601)……7.2.3每月的20日为当月的结算截止日期……7.3.1货款分期支付。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一票制后30日内,甲方按业主当月向其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比例,同比例支付货款,最高支付比例不得高于当月货款结算金额的75%货款,另外20%货款挪到下一个供应期支付,余下5%货款作为质保金,货物交验合格6个月后的次月10日前付清,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视为免除对乙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7.7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应给予理解并同意给予三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限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2017年5月4日,省建材公司以转账的方式向中铁集团第二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80万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省建材公司依约向中铁集团第二公司供货,截至2019年12月30日最后一次供货,省建材公司共向中铁集团第二公司供应水泥36883.92吨,共计货款17928969.49元,中铁集团第二公司共向省建材公司支付货款1200万元,现中铁集团第二公司尚欠货款5928969.49元未付,省建材公司遂诉诸本院成讼。 另查明,中铁集团第二公司提供其工作人员彭仲与省建材公司戴捷于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4月13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中铁集团第二公司要求省建材公司继续送货,但省建材公司以中铁集团第二公司未足额支付货款为由拒绝。 诉讼中,中铁集团第二公司对省建材公司提供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省建材公司并未提供全部案涉发票相对应的发票签收表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28969.49元; 二、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未付货款5032521.02元为计算基数,按同期LPR利率从2020年3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0日;从2020年8月11日起,以上述第一项未付货款为计算基数,按同期LPR利率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三、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建材有限公司退回履约保证金80万元; 四、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从2020年4月21日起,以上述第三项未退还履约保证金为计算基数,按同期LPR利率计算至全部退还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广东省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254元,由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毕杰颖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任静欣
判决日期
2021-08-1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