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956703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4-23145621
注册时间:1999-03-18
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宁波路18号
简介:
电力、热力生产、销售,电网经营管理,电力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附件销售,高新技术开发,信息咨询,综合能源服务。(以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及工程承包、监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宾馆、酒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朱元平、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08民终2010号         判决日期:2021-08-15         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朱元平因与被上诉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辽宁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盖州市人民法院(2021)辽0881民初1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朱元平上诉请求:一、撤销盖州市人民法院(2021)辽0881民初131号民事裁定,支持其原审请求。二、由被上诉人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以鉴定结果为依据审理此案是错误的。一、国网辽宁公司本系统就有电力测试系统,现场测试即可,不需要所谓的鉴定机构;二、上诉人已有自行测试记录,与国网辽宁公司测试结果对照,即可认定是否有感应电压产生;三、可在法官主持下进行测试即可,不应非需鉴定机构测试不可;四、鉴定机构的鉴定费10万元,上诉人无法承受,法院应考虑减少诉累的原则,审判此案。 国网辽宁公司答辩称:本案涉及电力专业问题,应有专业的鉴定机构做出鉴定意见。本案审理必须以鉴定结果为依据。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朱元平的起诉正确,请法院依法裁判,驳回朱元平的上诉请求。 朱元平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国网辽宁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赔偿因国网辽宁公司侵害原因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暂定),待估损后确定补偿标的,并按最终标的额补交诉讼费;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朱元平于1998年延包盖州市青石岭镇青石岭村泉眼沟位置土地25亩,栽种葡萄至2015年,已结果二年。2016年至2017年国网辽宁公司未征得其同意在其经营的葡萄地上建设50万千伏高压输电线路。通电后,朱元平经营的葡萄架上产生感应电压,导致无法作业,无法进行正常管理,造成七亩葡萄地绝产三年,给朱元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朱元平与国网辽宁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朱元平申请对其葡萄园位于国网辽宁公司50万千伏线路下所产生的感应电压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已委托陕西中和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朱元平提出因鉴定费标准太高,无力交付鉴定费,而本案必须以鉴定结果为依据,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朱元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
判决结果
一、撤销盖州市人民法院(2021)辽0881民初1311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盖州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合议庭
审判长王莹 审判员张悦 审判员孙石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清竹 书记员王宇廷
判决日期
2021-08-1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