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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64288万元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方式:0371-65585018
注册时间:2002-11-08
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简介: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以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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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彩虹光网络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01执1070号         判决日期:2021-08-15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彩虹光网络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郑仲裁字第009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河南彩虹光网络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持续督导费、财务顾问费共计66.85万元及相应利息。因河南彩虹光网络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彩虹光网络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状况进行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股票、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 二、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彩虹光网络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三、2021年6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邮寄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告知如需开具调查令,需向本院书面申请。 四、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彩虹光网络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未到本院说明情况。 五、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彩虹光网络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六、2021年8月3日,前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查询反馈河南彩虹光网络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登记信息。 七、2021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请求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主动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688455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司晓营 审判员蒋和平 审判员孙健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赵雪迪
判决日期
202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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