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银华商贸有限公司与吴秋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兵1202民初299号
判决日期:2021-08-15
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哈密银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秋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哈密银华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秋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哈密银华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75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代理费427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吴秋茎经营的哈密火箭农场百家乐购物中心已注销,自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在原告处赊购货物,经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4750元,并出具了欠条,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所请。
被告吴秋茎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2日,被告吴秋茎注册登记哈密火箭农场百家乐购物中心,购物中心经营期间,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调料等货物,拖欠原告货款475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2020年10月23日该购物中心注销登记。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75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代理费427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送达费由被告承担。
另查,本案未产生邮寄送达费。
再查,2020年8月至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吴秋茎向原告哈密银华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50元及利息(利息以475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哈密银华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秋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合议庭
审判员闫瑞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林佳容
书记员杨丽霞
判决日期
2021-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