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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卓
联系方式:0472-2122812
注册时间:2009-05-13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大街30号街坊明日星城安景苑甲1号
简介: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市政、建筑、建筑装饰、绿化、园林、外墙保温、防水、供热工程;施工与维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水、电、暖、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分质供水(仅限分公司经营);劳务服务;上、下水维修;装饰装潢;电器、制冷设备、水电暖设备、机电设备、钢结构的安装;综合布线;电脑安装及维修;文化用品、工艺礼品、五金交电、仪器仪表、机电设备及配件、钢材、建材、木材、塑料制品、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以上项目凭资质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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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汇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包钢集团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以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内02民终2770号         判决日期:2021-07-01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包头市汇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上诉人包钢集团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以标、被上诉人黄永胜、原审被告包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2020)内0202民初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2020)内0202民初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包头市汇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09.1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包钢集团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09.18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刘纲 审判员青格乐图 审判员胡鹏芳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察森 书记员杜勐
判决日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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