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汇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包钢集团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以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内02民终2770号
判决日期:2021-07-01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包头市汇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上诉人包钢集团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以标、被上诉人黄永胜、原审被告包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2020)内0202民初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2020)内0202民初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包头市汇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09.1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包钢集团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09.18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刘纲
审判员青格乐图
审判员胡鹏芳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察森
书记员杜勐
判决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