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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875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
联系方式:0757-26391310
注册时间:1997-04-02
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大桥边
简介:
饮食、蒸汽浴、桌球、美容美发、保龄球、乒乓球、壁球、游泳、健身服务,旅业(住宿)及配套商场、棋牌服务、农产品销售(不含稻谷、小麦、玉米)、车辆出租、洗染服务、洗车服务(以上项目由分公司凭有效的许可证或批准证明经营);房地产投资、开发;房地产买卖、租赁;承接室内装饰工程。(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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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马元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20)粤0606民初25312号         判决日期:2021-07-01         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元军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锦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锦华与人民陪审员梁金福、杜桂霞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奇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购房款73773元;2.判令被告支付因逾期产生的违约金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10日为人民币10920.5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附录。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社区×****,总房价款为人民币105388元。该合同约定,被告需在合同签订时支付21076元,在2018年4月8日前支付10538元,在2018年7月8日、2018年10月8日、2019年1月8日前、2019年4月8日前、2019年7月8日前、2019年10月8日前、2020年1月8日前各支付10538元。另该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在90日之内,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项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不解除合同的,被告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房款31615元。但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2020年1月8日到期前应付的房款73773元。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的违约行为事实清楚,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要求被告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的约定支付购房款及违约金。请贵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逾期付款违约金明细表。原告提供的上列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其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法律事实予以确认: 2017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及《补充协议》等附件,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社区×****,总房价款为人民币105388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及《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付款方式为:签订本合同前,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定金10000元。分期付款(即非银行按揭付款),被告应在合同签订时支付房价款21076元,余下房款84312元分8期支付,每三个月为一期,每期支付10539元整,首期支付日期为2018年4月8日前,之后每期于该期限届满之日前支付。合同第九条及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在90日之内,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项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解除合同的,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总房价款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项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合同约定总房价款的20%。 合同签订后至今,原告称被告仅支付了房款31615元(含定金,其中第二期款项10539元于2018年5月5日支付)。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2018年7月8日至2020年1月8日到期的应付房款合计73773元,原告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马元军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7377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10539元从2018年4月9日计至2018年5月5日,10539元从2018年7月9日起计,10539元从2018年10月9日起计,10539元从2019年1月9日起计,10539元从2019年4月9日起计,10539元从2019年7月9日起计,10539元从2019年10月9日起计,10539元从2020年1月9日起计,至清还欠款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21077.6元];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7.34元(已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马元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锦华 人民陪审员杜桂霞 人民陪审员梁金福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嘉濠
判决日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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