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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未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389万元
法定代表人:金利伟
联系方式:0571-63820997
注册时间:2001-08-07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城西工业园)花桥路2号
简介:
许可项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用口罩生产;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化妆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器械);医用口罩批发;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卫生用品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化妆品批发;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杂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品零售;化妆品零售;母婴用品销售;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医用包装材料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海唐路8号1幢、2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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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琼9028民初877号         判决日期:2021-05-31         法院: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刚、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货款50000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息标准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熔喷布,并于当日向被告支付货款500万元。货款支付后,因被告一直无法提供货物,故经原被告协商一致,确定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由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支付的全部货款500万元。对于上述欠款,原告以多种形式向被告催讨,但至原告起诉之日止,被告仍未退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首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20年4月30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对于付款时间和供货的顺序有明确的约定,除此之外,该合同没有约定在什么情形下、成就怎么样的条件可以退款,现在被答辩人单方提出退款诉求,与当初双方订立合同的本意相悖,是单方毁约的行为;其次,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买卖合同签订后,从未协商对合同进行修订或补充,答辩人也没有授权任何人处理与被答辩人的该笔交易并同意退款,更没有出具任何有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什么退款时间,被答辩人所谓答辩人违背退款承诺纯属空穴来风,自说自话;再次,被答辩人声称以多种形式向答辩人催款,答辩人不知所云,抛开被答辩人无权向答辩人催款不说,都是被答辩人单方自我设计的行为情形,不产生法律效力;最后,被答辩人已经构成严重的合同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前所述,被答辩人应该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全部货款1960万元,可被答辩人支付500万元后拒不支付其他部分,致使答辩人无法发货,据此被答辩人已经产生数以千万计的违约金,依法必须承担;综上,被答辩人合同违约在先,无理要求退款在后,其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被答辩人的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企业信用公示基本信息》,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为:2020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达成购买熔喷布的合意,并于2020年4月30日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熔喷布的规格型号为25克/平米175毫米BFE≥99%,购买数量为70吨,单价为28万元,总价款为1960万元,并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合同总价款,并约定交货时间和数量分两次支付,即2020年5月10日至5月31日交货数量40吨和2020年6月1日至30日交货数量30吨,还约定了双方的违约按每天0.02%支付违约金及若合同签订后超过24小时不支付上述款项,被告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的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订立当日,由原告向被告支付500万元。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于原告提交证据1、《公证书》关于原告员工周忠英与被告员工王亚涛的微信聊天记录(附光盘);证据2、原告员工与被告员工王亚涛的通话录音;证据3、《公证书》(附光盘)关于被告员工王亚涛与被告实际控制人中合动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郝龙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4、法定代表《律师调查笔录》(被调查人为王亚涛);证据5、王亚涛身份证复印件;证据6、《催款函》;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内容经过有浙江杭州市临安公正处、北京市潞洲公证处的公正,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且证据间形成证据链,对原告证实与被告之间达成的合同合意,是经过了郝龙和王亚涛多次沟通,案涉500万元转入被告公户,被告亦认可收取了案涉货款500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但原告主张与郝龙和王亚涛的沟通交涉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同意变更或解除的行为视为被告同意之行为,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庭后,被告提交《销售合同》,经原告质证,本院确定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诚如先有双方达成了购买熔喷布的意思表示,并约定合同订立日即支付总价款1960万元,才出现原告通过与王亚涛、郝龙沟通先支付500万元,待熔喷布交付之时同时交完货款的事宜。如前述,即使被告以王亚涛、郝龙不能代表被告作出变更货款支付的约定为理由,主张原告违约在先,但被告以不供货属正当事由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另查明,原告依据《公证书》微信转账内容主张合同解除,其时间是2020年5月11日,所以未将解除合同作为其诉讼请求主张。被告对该解除有异议,并认为原告系违约解除,该解除不发生效力,合同应继续履行。原告则主张购买熔喷布之时正值疫情期,其本身从事成人纸尿裤行业,应国家响应加大口罩生产量共同抗疫,暂时转型制作加工一次性口罩,当时作为一次性口罩的原材料系熔喷布市场紧缺,所以熔喷布本身的价格高于平时,但被告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熔喷布,其实是被告已将熔喷布售与他人或无货可供了,被告属明显违约,现疫情紧张局势已过,熔喷布价格已正常,且原告已回归成人纸尿裤的生产制造了,合同已无履行之必要。 庭审中,本院已向原告释明合同解除是否作为诉讼请求主张,并已将《销售合同》效力作为双方辩论的争议焦点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货款5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84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常婧婧 人民陪审员王达丽 人民陪审员陈川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丰
判决日期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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