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永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新鹏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1502财保141号
判决日期:2021-05-31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聊城分行,开户行账号:37×××72;潍坊银行聊城分行,开户账号:80×××30;中国工商银行振兴路支行,开户账号:16×××60;共计150000元的存款,并由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聊城分行,开户行账号:37×××72;潍坊银行聊城分行,开户账号:80×××30;中国工商银行振兴路支行,开户账号:16×××60;共计150000元的存款。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聊城市永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白玮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姜亭
判决日期
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