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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富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许宁
联系方式:0513-69887353
注册时间:2010-07-08
公司地址:如皋市长江镇纬五路88号
简介:
基础工程专业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房屋拆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投资;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水利建设;绿化工程,苗木种植、销售;安置房投资(上述凭资质经营);在港口内从事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普通货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实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土地整理服务;旅游景点开发、运营、管理;旅游产品开发;会展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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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与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如皋港区管理委员会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06民初756号         判决日期:2021-05-31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景公司)与被告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沿江开发公司)、如皋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港区管委会)、如皋市沿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沿江置业公司)、如皋市富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宏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沿江开发公司支付安置房项目补偿款95399844.97元;2.被告沿江开发公司按12587.47元/天支付补偿款利息至实际付清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20日为15130150.41元(以未支付补偿款95399844.97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3.被告港区管委会、沿江置业公司及富港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就我公司为被告“垫资承揽施工”计十八个项目,涉及“20亿财务成本”,港区管委会承诺给予适当补偿,其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在2010年2月7日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中确定:我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在受让)如港新城区交界处约340亩土地(后),甲方管委会将乙方我公司土地摘牌超过45万元/亩的部分作为对我公司支持港区安置房建设,垫付资金,回款速度慢,财务成本支出大的补偿。为确保协议履行,我公司支付了五千万元定金。我公司垫资(融资)20亿完成了十八个项目施工,亦履行了《投资协议书》中约340亩土地的(招拍)摘牌,向如皋市国土资源局支付土地出让金273432005.00元。超过45万元/亩的安置房补偿款为134729697.97元。然,港区管委会却未足额支付安置房补偿款,仅于2011年12月30日与2013年10月29日支付了112.371亩土地的差价39329850.00元,欠余安置房补偿款计95399844.97元。另港区管委会已返还了5000万元定金。就上述欠款支付,2015年2月3日,我公司与四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四被告对我公司应付款全部转至被告一沿江开发公司名下;沿江开发公司逾期支付利息十五天的或累计四十五天的或不提供担保资料及不能足额解决应付资金的,视为沿江开发公司将不再履行本补充协议,我公司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并继续追究沿江开发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在内的全部违约责任并承担我公司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与此同时,本协议第二条中我公司所放弃的权利可一并主张;港区管委会、沿江置业公司及富港公司为沿江开发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上述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担保期限为沿江开发公司债务清偿为止。我公司于2016年8月5日、2017年9月25日函索未果,2018年3月5日、5月30日再委托律师致函交涉,无奈涉讼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450元,退还原告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朱艳 审判员沙楠 审判员陈燮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沈媛媛
判决日期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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