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侯煜红与刘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吉0681执异48号
判决日期:2021-05-31
法院: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侯煜红与刘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临江市人民法院(2019)吉0681执529号执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刘春靠挂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临江市第四中学的2021年划拨工程款280000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5月17日举行了听证。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杰、侯煜红、刘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临江市人民法院(2019)吉0681执529号执行裁定书中“划拨被执行人刘春靠挂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临江市第四中学的2021年划拨工程款280000元”的事实认定与事实不符,靠挂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临江市第四中学教师楼的承建人是兰波,刘春只是兰波的委托人,教育局转到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尾款还是属于兰波的工程款,临江市人民法院从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划走280000元工程款,替刘春偿还债务,根据不足,裁定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审查,撤销临江市人民法院(2019)吉0681执529号执行裁定,将划拨到临江市人民法院的280000元,返还给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侯煜红称,不同意撤销。
刘春称,兰波是涉案工程基础工程部分的实际施工人,刘春是涉案工程地上部分的实际施工人,兰波在施工期间她的施工总价款345000元,刘春的施工总价款是5500000元,兰波施工期间的工程早已被执行,所以,兰波在本案中没有任何经济利益和诉讼利益,我们有证据证明刘春是接受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承建了地上主体工程,刘春是地上主体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所以工程价款应归刘春所有。
本院查明,侯煜红与刘春因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吉0681民初487号民事调解书:刘春、临江市新源钢材销售商店于2019年7月30日前给付侯煜红欠款本金122000元及利息58000元(截止到2018年10月7日),剩余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欠款还清时止。侯煜红依据(2019)吉0681民初48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19)吉0681执529号执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刘春靠挂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临江市第四中学的2021年划拨工程款280000元。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临江市人民法院(2019)吉0681执529号执行裁定书,法院返还扣划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款项280000元”,经本院执行听证审查,临江市第四中学教师楼工程系兰波、刘春靠挂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该工程款未进行结算,存有争议,争议应当通过诉讼去解决,刘春已经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撤销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681执529号执行裁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闫文龙
审判员郑蓉菲
审判员潘晶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栾世明
判决日期
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