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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新富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桂平
联系方式:0532-55683520
注册时间:2014-11-17
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93号香港置地南门二楼
简介:
【受托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非证券类业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设计与施工;物业管理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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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黎怡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与青岛市新富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202民初1093号         判决日期:2021-05-29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黎怡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新富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奇及王玥、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朝春及姜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海黎怡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60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从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以684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赔付原告损失69084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从2019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以584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赔付原告损失153008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从2019年10月21日起以620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赔付原告损失,直至付清为止;5、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此产生律师费2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8日原被告于青岛签订《美陈装置销售合同书》,装置名称为汀tow室内美陈软装,地点为: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93号。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2750000元;完工期限为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汀town小门头的制作安装限于2015年9月20日之前完成。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被告即付总金额50%的预付款;制作进度进行一半时,支付20%的进度款;制作完毕,支付20%的发货款,原告安排发货;验收合格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合同还约定,如被告没有按时支付规定款项,每逾期一天,按合同金额千分之一赔偿原告的损失,而且工程期限顺延一天。合同第七条第3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成守约方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合同第八条约定,如发生意见分歧,本着友好精神相互协商,协商不成,向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订立后,被告直到2015年12月12日才向原告支付120万元的首付款,不足合同金额的50%,即便如此原告还是依据约定履行义务,但是由于被告的原因,合同履行多次发生中断。2017年6月7日原被告答订《合同补充协议》,双方确认:原设计方案已修改至定稿,变更设计后的town门头完工时间已于2016年6月25日完成,室内场景按照定稿已完成初步开模、部分场景框架制作和基本材料的采购。双方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改,约定:1、合同原金额为275万元,现核算金额为360万元,增项85万元:2、支付方式;原合同签订后,甲方已经支付乙方预付款120万元;据甲方项目最新节点需要及相关制作工作进度,双方就剩余未付款事宜约定如下:1、室内场景工作进行到一半时,即场景制作、厂内试装进行到一半时,经甲方实地查验确认后,甲方支付进度款至总金额的70%,即支付进度款132万元;2、室内场景工作制作完成,准备发货,甲方确认后支付乙方进度款至总金额的90%,即支付进度款72万元,乙方安排发货及进场安装:3、装置验收合格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剩余10%的尾款,计36万元。完成时间变更为2017年10月20日之前。补充协议约定,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义务,被告于2017年9月22日支付132万元,但此后由于被告的原因,合同履行再次中断。直到2018年7月2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支付了72万元。2018年7月26日,原被告签订《合同补充协议2》,增加中庭吊饰、舞台装街区顶部吊饰内容,增加内容确认价格为36万元,约定支付方式为:安装完成及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增项的90%(即32.4万元),剩余10%为质保金,自验收之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甲支付尾款。完成时间变更为2018年8月20日前。补充协议约定,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原告完成合同义务后于2018年9月20日向被告提交了验收申请书,但被告迟迟没有向原告出具验收结论。依据《美陈装置销售合同书》第四条2条约定“乙方提出验收申请后10日内,如甲方不提出书面异议,即认定为验收合格。也就是说,本合同事项应当于2018年9月30日认定验收合格。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直到2019年1月31日方才支付10万元的款项,余款至今没有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现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青岛市新富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辩称,1、涉案项目未经验收,不具备付款条件。《美陈装置销售合同》第五条约定,装置安装验收合格结束后付清。但截至目前,原告尚有部分项目未安装完成,且原告所销售的美陈装置实际尺寸、材质、质量与合同约定有大量不符。原告违背了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保质、保量完成《美陈方案》中所涉及的装置内容”,装置安装不具备验收条件,也不具备付款条件。2、被告已付款总额为336万元。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分别于2015年12月22日支付1200000元、2017年9月22日支付1320000元、2018年7月25日支付72000元、2019年1月31日支付100000元、2019年12月16日退还押金10000元、2020年1月17日支付20000元。退一步讲,即使被告拖欠款项,原告主张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被告认为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5年8月18日上海黎怡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乙方)与青岛市新富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美陈装置销售合同》一份,装置地点为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93号,装置名称为“汀town室内美陈软装”,装置金额为275万元。乙方提出验收申请后十日内,如果甲方不提出书面异议,即认定验收合格。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即付总金额的50%作为预付款;制作进度完成一半时,根据进度,甲方支付20%的进度款;在制作完成后,甲方支付20%的发货款;余款在装置安装验收合格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如甲方未按时支付规定款项,每逾期一天,按装置金额的1‰赔偿乙方损失而且安装期限顺延1天。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守约方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 2017年6月7日双方签订《合同补偿协议》,合同价款变动为360万元,被告单位工作人员车方君为合同联系人。 2018年7月26日双方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2》,变更合同价格,增加了36万元的内容,并约定了相应的付款时间及完工期限。 2、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加工的货物交付被告,完成安装义务。2018年9月20日原告出具了《验收申请书》,申请被告进行验收。2019年4月12日被告工作人员车方君在验收回执单中签字确认,并书写“收到此申请”。 2019年12月23日被告退还原告安装押金1万元。 被告给原告开具了360万元的专用发票。 原告提交律师费发票一份,证明其花费律师费2万元。 3、被告提交了合同附件一份,其上被告标注了与合同不符的部分产品。原告质证称对其证据不认可。 4、原被告确认应付款总金额为396万元,被告已付336万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青岛市新富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黎怡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合同款60万元; 二、被告青岛市新富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黎怡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上述合同款的利息,自2020年2月16日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青岛市新富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2万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黎怡创意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21元,减半收取6260.5元,由被告负担4700元,原告负担156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赵方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谭萍 书记员刘晓静
判决日期
202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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