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柴达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尖某、闫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青2802执22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8-13
法院: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柴达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尖某、闫某、顾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或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31328.64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的执行费。被执行人尖某收悉相关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尖某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尖某于2021年10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31328.64元;本案剩余利息部分于2021年12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2021)青2802执2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马海录
二〇二〇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鸿昌
判决日期
2021-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