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成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34民终1593号
判决日期:2021-08-13
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成刚、美姑县喻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2020)川3436民初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一审反诉原告)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7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一、二审全部诉讼
判决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2020)川3436民初14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8163.00元,减半收取4081.50元,由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163.00元,减半收取4081.50元,由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袁荃
审判员陈慧玲
审判员马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向唯维
判决日期
2021-08-13